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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杭萧钢构案”的法理评析

  二、“杭萧钢构案”的争议焦点
  “杭萧钢构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一、本案涉及的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二、被告人陈玉兴是否符合内幕交易罪的主体资格。
  三、对“杭萧钢构案”的评析
  “杭萧钢构案”被称为“中国牛市第一案”和“中国非内幕人员内幕交易第一案”而倍受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股民的密切关注,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杭萧钢构案”的三名被告人的有罪判决,彰显了我国法律对于证券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的态度。尽管内幕交易罪一向以调查取证难而著称,尤其是非内幕人员内幕交易案的调查取证更为困难,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那些为了追逐暴利,不惜以身试法、铤而走险的人终究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杭萧钢构案”的宣判对于其他仍存有侥幸心理,想以违背证券交易基本原则的手段追逐非法利益的人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同时,对于那些与本案相关以及密切关注本案进展的广大股民来说,法院的判决无疑给了他们打了一支强心剂,增强了他们对证券市场的信心,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杭萧钢构案”的判决结果具有风向标和里程碑的意义。
  当然,我们在赞赏“杭萧钢构案”的判决具有良好社会效果的同时,也应该对该案中涉及到的一些问题以及由该案引申出来的问题进行冷思考,这些问题实际上早已不是什么新问题,而是我国法律上存在的一些灰色地带,同时也是我国理论界长期争而未决的问题。“杭萧钢构案”之所以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如此大的关注,除了该案的类型较新、涉案金额巨大以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社会公众特别是理论界的人士希望通过法院对此案的判决看出司法界对争论问题的态度。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法官也没有造法的权力,但是至少法院的态度对于以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甚至对于以后的立法也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但是,可能会令很多理论界人士失望,就该案的判决来说,似乎没能对争论的问题一个明确的甚至是一个模糊的回应,判决似乎有意避开争论的焦点,通过反证、旁证等证明技巧和策略来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或辩护进行否定,从而采纳控诉机关的意见。笔者赞赏法院运用避开主要矛盾的论证技巧,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对案件作出了判决,就整个案件的判决结果来说,笔者完全赞同。但是对于本案的判决理由部分,有些部分尚显得不够充分,甚至有些理由还存在待商榷之处。笔者不揣冒昧,对本案中争议较大的一些问题发表自己一孔之见,以之求教于各位同仁。
  (一)“内幕信息”的界定
  在某种意义上,证券市场就是信息市场,[①]证券市场中各种信息是投资者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虽然市场充斥了各种各样的信息,但是并非所有的信息都会影响证券价格,因此,立法也并非禁止相关主体利用获悉的任何别人所不知道的信息从事证券交易。只有在相关主体知悉的信息构成重大时,才不能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②]同时,法律不保证每一个投资者在交易中对相同的信息做出同等的判断,也不能保证每个投资者均能获得同等的利润。但是,法律必须保证证券市场的所有投资者在获得信息方面均应当有平等的机会和信息来源。内幕交易行为导致内幕人不正当地获得了本应属于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并残酷地践踏了其他投资者的平等获得信息的权利,具有内在的不平等性[③],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信心,破坏了证券市场的秩序,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通过立法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内幕交易和正常的证券交易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利用了内幕信息,因此,准确界定内幕信息是认定内幕交易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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