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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刑讯逼供的多学科思考

  (二)讯问情境是滋生刑讯逼供的土壤。情境主要是指影响人们行为的客观环境因素,包括讯问的时间、地点、条件、环境安排以及既定的讯问策略。对一些刑讯逼供的案件进行考察,讯问情境有一些基本的规律:1.从时间上来看,几乎所有的刑讯逼供案件都存在长时间连续讯问的情况,尤其是在夜间通宵达旦的讯问较为常见,几班人轮番讯问,搞疲劳战术,以集体体力对抗个人体力。2.从讯问地点来看,刑讯案件大多发生于基层侦查机关的办公室、留置室和讯问室等,这些场所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完全封闭的。3.从参与者来看,除了讯问者和被讯问者外,没有第三人在场。在这种讯问情境下,讯问者被赋予控制权,被讯问者被剥夺了及时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6],同时,讯问者的权力的行使缺乏最起码的监督,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曾经讲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停止。”[7]在这种缺乏监督的“暗箱操作”讯问情景下极容易导致侦查人员权力的滥用。
  (三)社会高容忍度助长了刑讯逼供。一项制度或者一种现象能否在社会中存在取决于社会对其的容忍度。社会的容忍度高,那么它就有继续存在的理由,如果社会容忍度低,那么它就会被社会驱逐出去或者被严格控制起来。目前国内也确实有些刑讯逼供案件触发人们的大讨论,也曾由此促进了司法制度的改革,但这并不能说明我国社会对刑讯逼供的容忍度低,因为凡是引起民愤的刑讯行为,都存在一个相同的前提,即被刑讯者是无辜的。如果被刑讯者是有罪的,就不会引起同情与关注。因此,社会民众对于刑讯逼供的反对其实是有道德基础的,他们与其说是反对刑讯逼供,不如说是反对无辜者受到刑讯逼供;与其说憎恨刑讯逼供者,不如说憎恨的是刑讯逼供造成的冤案。从根本上说,这种容忍乃是以“结果正确”为基本标准,反对刑讯逼供的功利主义可见一斑[8]。
  四、规制刑讯逼供的对策
  如前文所述,刑讯逼供现象存在深层次的、复杂的原因,要想遏制刑讯必须多管齐下,既要靠教育,更要靠制度[9]。
  (一)法理学规制——矫正价值错位,转变执法理念
  通过对刑讯逼供的法理学分析可以看出,刑讯逼供的产生与侦查人员的执法理念有直接的联系,因此,要加强对侦查人员的法治理念教育,促使他们改变执法理念。2006年,党中央就鲜明地提出了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出了在全国政法机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大决策。今后,要重点加强侦查人员的执法为民理念教育和公平正义理念教育。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要以人为本,依法办事,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要牢固树立起维护社会秩序与保护人权、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观念。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共同的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只有真正树立起公平正义的理念,才能使宪法规定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落到实处,才能真正地维护人民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10]。就侦查人员而言,特别要树立起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树立起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价值追求,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重要保障的程序意识,摆正程序的位置,有效保障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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