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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法学思想演化概述

  3、法治和人治的辩证关系
  亚里士多德在对待法治和人治的问题上,他是主张法治的。概括地说,亚里士多德的折中辩证法治思想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治的含义。亚里士多德认为,人们认为政府要是不由最好的公民负责而由较贫穷的阶级做主,那就不会导致法治;显然他认为实行法治需要发达的经济基础做保障。相反地,如果既是贤良为政,那就不会乱法。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行法治。法治的含义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人民可以服从良法也可以服从恶法。就服从良法而言,还得分为两类:或乐于服从最好的而又可能订立的法律,或宁愿服从绝对良好的法律。我们认为,{1}服从良法,不是绝对服从法律,使法律权威抽象化(法律必须是人民可以信赖的,不服从恶劣的法律);也不是不要法律,良法必须服从(法律的永恒性)。{2}主观辩证法学思想忽视了经济的重要作用,客观辩证法学又过于重视经济对法律的决定作用,二者都是比较偏颇的,在一定条件下甚至是错误的。{3}比较而言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更加科学辩证的。这里的良法不单纯是好的法律制度,而应做广义理解,包含了普遍社会公德、和国民民主的内容,但是缺乏人权的含义,因为即使一种法律制度设计表达了多数人的利益也并不等于就代表了完全的社会正义,法治必须公平地保护每一个法治主体的法权,法治表达的是最低限度的社会公平正义,所以它还不是真正的法治。与主观辩证法学思想比较,它有民主内涵;与客观辩证法学思想比较,它有基本的普遍的社会公德内涵。
  2)法治和人治的比较。
  亚里士多德认为,凡是不凭感情因素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法律恰正是全没有感情的;人类的本性便是谁都难免有感情。那么,这就的确应该让最好的人为立法施令的统治者了,但在这样的一人为治的城邦中,一切政务还得以整部法律为依归。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遵循这种法治主张,即便有时国政仍须依仗某些人的智滤,这总得限止这些人们只能在应用法律上运用其智滤。让一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常人既不完全消除兽欲,虽最好的人们也未免有热忱,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我们认为,严格说来,只有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与法治思想最为接近,因为他既重视法律的作用,也不忽视人的作用,而是需要二者互动,保持动态的整体关系;而主、客观辩证法学思想都主张法律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这就为人治和不法留下了很大的随意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时间和空间。
  3)立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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