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在论述法律时,总是同城市国家联系在一起。他认为,法律的目的和作用是同城市国家的目的和作用相一致的,法律和国家都在促进为大家所重视的善德与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正义,这种善德就是人间的至善,而政治学的善也就是正义。亚里士多德说,凡订有良法而有志于实行善政的城帮就得操心全邦人民生活中的一切善德和恶行。如果不是这样,法律也无异于一些临时合同,而法律的实际意义却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制度。法律由国家制定,同时法律又必须是良法,促进国家实行善政。可以看出,在亚氏这里法律不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还必须是正义的表达以及是国家公共利益的维护者。这样法律与国家的关系就是相互制约的,相互决定的,不是单方面的国家意志的体现,无论国家统治者是君主个人还是人民大众都无例外。
2、法律和政体的辩证关系
亚里士多德说,善德就在于行折中,则最好的生活方式就应该是行于折中,行于每个人都能达到的折中。他的这个思想看起来很简朴,实际上是很深刻、伟大的法律思想。只有这种折中的,每个正常人都能做到的行为方式,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大道德,真道德,自然美德。这种美德不需要君王圣人的教化,不需要上帝精神的支持,来自人的内心和实际需要,可以普遍得到遵守。这样就克服了主观意志的道德强制,如黑格尔的主观道德论,是纯粹的内心法则;也克服了法律强制的道德,如马克思的物质决定的道德观,无产阶级的大公无私的道德观。道德成为内心的需要,也是社会的普遍公德,二者完美结合起来。一种道德规范如果是少数人才能达到的,即使是美德也不是法治需要的提倡的公德。在一城邦中,所有公民可以分为三个部分——极富、极贫和两者之间的中产阶级。现在,大家既然已公认节制和折中常常是最好的品德,那么人生所赋有的善德就完全应当以中间境界为最佳。处在这种境界的人们最能顺从理性。这种中间境界要求人的行为不要走极端,但这并不是中庸之道。他认为,法律必然是根据政体(
宪法)制定的;既然如此,那么符合于正宗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一定合乎正义,而符合于变态或乖戾的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不合乎正义。凡是旨在照顾全邦共同利益的政体就属于正宗政体。他没有法律是统治者意志的思想,也没有在立法上歧视被统治者。他的法律是面对全体国民,包括国家管理者的。他看到了极端政治的危害,要求政体必须保持在多数人利益的体制下才是合法的,他还十分注意经济基础对法律实行的支持。所以,他的法律思想既没有黑格尔主观辩证法的抽象性,也没有马克思客观辩证法的阶级意志论的纯粹多数人统治合法化的暴力合理的法律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