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制度法理学理论的优势和局限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已经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到一些制度法理学的具体优势和局限性的相关内容。在这里作者从其最基本的方面加以概括。
制度法理学虽然从形式上是实证法学的,从内容上对西方传统的主流法学思想进行了综合和发展,表面上看好像更加科学,实际上其科学意义与传统已经有实质性的不同,尤其是解释学的应用,将制度法理学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但是,毕竟它忽视了辩证法学这个重要的领域,是很大的不足。作者认为,不超越辩证法学理论,法学发展最终都将失去根本的动力和导致方向性的失误。
1、制度法理学的优势
1)制度法理学将自然法和实证法学的冲突减小到最低程度,二者结合更加有机充分。
2)制度法理学的理论更加严格,科学化程度更高。
3)制度法理学的人文精神更加丰富。
4)制度法理学对传统认识-方法论的改变。
2、制度法理学的局限
1)制度法理学仍然没有超越实证法学范畴,所以并不具有方法论上的根本性的突破。
2)制度法理学未突破主-客对立思维方式的重大局限。
3)制度法理学理论的适用范围变小。
4)制度法理学没有形成综合的法概念。
5)制度法理学在法律体系中法律仍然是不确定的。
四 制度法理学的适用范围和需要的社会条件
通过以上我们对制度法理学的简单考察,我们说,它也是有严格适用范围和需要一定的社会条件支持的。
1、适用范围
制度法理学理论适用于以下国家(法律意义上的主权者):
第一、法制化的国家。制度法理学的法律理论必须在法制发达的国家才能适用,是因为它是自然法学理论和传统实证法学理论的发展,在那些非法制化国家缺乏相应的法律文化和制度基础,难以直接嫁接、移植。只能在执法实践中,尤其是司法实践中借鉴而已。属于方法借鉴、参考。尤其是不是用于辩证法学理论体系中的国家。
第二、推行宪政的国家。
在严格宪政国家,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可以相互平衡,才谈得上制度法理学理论的运用。
第三、权力分立的国家。
在权力得到有效制约,也就是权力走上真正的法权之后,没有法上权力,国家公权力之间平等得到权力的制衡和法定之后,才能有效控制国家权力,才谈得上真正的尊重人权,也才有制度法理学理论实践的空间。
第四、有共同价值标准的国家。
没有共同的可以遵循的价值标准,就不可能有制度法理学思想。所以,只有在有共同价值标准的一个实在法律制度下的国家才可能推行制度法理学的思想理论到法制实践中去。
2、社会条件
制度法理学理论适用的基本社会条件:
第一、市场经济发达。
健全、发达的市场经济是制度法理学理论存在和实践的物质基础。经济落后的国家,国家权力不稳定,社会冲突严重,国家权力运行成本高,公民维权意识和能力都低下,不可能使法制充分发展。
第二、文化思想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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