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解释学方法
麦考密克和魏因伯格认为,解释学的方法对于法学研究和法律分析有不容忽视的意义,因为关于法律这种制度事实的知识不同于自然科学的知识(即某种关于因果律的知识),它是由在规范所提供的框架内对客观事件的解释而形成的;对于像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这类明显的人类现象的描述必须包括对所描述的情况的理解,就像要解释和理解其行为的行为人对情况的理解一样,单纯从外部行为的观察是不可能认识法律的。在法学领域,陈述的正确有赖于对世界上发生的事情所作的解释,即按照人类的实践和规范性规则对事件作出的解释。解释学方法的特点,是它与社会行为主体的立场保持相对的距离,以及它致力于解释主体对事物的看法。当我们采取这个方法时,我们认识到社会群体中人们遵守的规则与人们根据他们赋予这些规则的价值而采取的态度之间有紧密的联系。但我们本人不一定赞同这些价值。也就是说,力求理解法律的理论家或法学家在描述规则时应当采用“内在的观点”、使用“应当是这样”的语句,去说明法律规则的客观存在,即使他本人用不着致力于他力求描绘或描述的法律秩序或道德秩序中内在的价值。例如,应当了解,当人们面对规则时,他们对自己的行为和别人的行为会持有某些看法。在典型的情况下,人们必定对于遵守某些行为模式持有极强的偏好。但是,理论家要描述任一规则的存在,或者要描述一个特定的规则(如“当交通灯变红时要停下”),却不必与行为人持有同样的看法和偏好。
3、分析方法
分析方法是英美法学独具特色的传统,制度法理学继承并发展了这种传统方法,使之与制度法理学的宗旨和目标相适应。
麦考密克和魏因伯格指出,除了某些形式的现实主义可能例外,当代每一种法律理论的研究方法都包含一种实质的分析要素。这一因素包括认真地从事描述法律体系的思想-客体或概念构成的种类,说明法律体系各部分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及表明法律关系(实际上是整个法律现象)怎样能被一一对应地配置为概念上的关系、活动和体系。为什么任何法律理论都必然和必须包括分析的因素?什么样的分析研究方法是适合于法理学主题的方法?任何分析研究都要求有一个有待分析的事物,即某种需要分析解释的东西,这种东西被认为独立存在于研究的本身之外。就法律而言,研究的主题是人类的社会活动或者包括人类的社会活动,这种活动规定和在某种程度上建立一种规范性的社会秩序。这种活动是由自觉的理性主体实施的,他们的活动是参考一个概念结构而构成的,相关的概念是法律概念,尽管它们决不仅限于法律概念。在这种情况下,分析法学家就和其他法学家得出的结论和理论,就能够与法律主体和法律机构的实践活动相结合,或至少是对后者施加影响。
分析方法是理解法律所必须的方法。法律哲学的首要任务是理解法律,即使把对现行法律的批判作为其首要理论指向的法律哲学家,为使他的批判有效也必须首先理解法律;而理解法律的适当的方法就是分析什么是法律。如果法律科学被认为是一门学科,其任务是获得对法律现象的理解的话,那么,对法律内容的分析和对法律体系中的逻辑关系的分析,就变为对法律和法律程序进行合理描述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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