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在心中打倒了政治权威、学术权威、精神权威,能够自我肯定的时候,也就是实践一个自由的、独立的真我的时候,我们的智慧之窗也才随之而打开。这样我们就自然可以发现,即使身为一个囚徒,或者一芥草民,也同样是一个真正的人,在法律面前,他和任何其他人一样平等和高贵。上帝也同样关爱他,大道同样属于他,国家同样也是他的国家,社会同样不应抛弃他。同理,一个国家或者主权地区,即使再弱小,也和大国一样平等、独立,神圣不可侵犯,任何民族也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法治主体。
在主-客对立的思维模式中,可以认为形而上学是单一、静观的思维方式,辩证法是两面、动观的思维方式。这是人类思维方式从绝对静止到绝对运动的转变或者说二者是共同属于人类的二元论的思维模式的。如果做一下比较,我们可以看到它们存在的这样一些差别:形而上学是二维思维,辩证法是三维思维;二维思维没有空间关系,有片面性;三维思维形成空间关系,是全面的,但是二者都没有建立起时空关系,缺乏时间维度,或者时间先验地被视为一种绝对形式,但是时间是存在,不是乌有,也不是虚无化,而是真切的、实在的存在力量,时间不断改变着人-世界整体关系;如果说形而上学完全没有时间性,那么辩证法把时间完全绝对化了。古代文明深切感受到时间的巨大力量,形成了伟大的道学文化和希腊的酒神艺术,但科学技术文明史将二者阉割了2000多年,使人类远离精神自己的家园,互相杀戮争夺到今日而不休。在这个历史过程中,实在法律助纣为虐远离法的人道精神,导致人与世界分裂,人与自然对抗,世界在不法化地发展着。很长时间以来,世界开始呼唤和平,社会更加渴望和谐,人与自然需要共存。可是法律科学能够完成这个任务吗?法律在其中可以担负起什么责任?法学将如何发展?这些都是法律人面临的、需要解决的重大法律思想问题。
在实证法思想兴起之后,由于这个理论的主导思想在实践中带来过巨大危害,存在很大的片面性,一些法学家开始反省。这样就产生了自然法和实证法的融合趋势,自然法又重新复兴。这些我们在以前都介绍过了。另外,还有制度法学思想企图超越二者,寻找新的发展道路。在极个别国家辩证法学也在顽强发展着。在这里我们把研究的重点放在辩证法学部分,因为制度法学实际上并没有真正的独立性,严格说应该还是从属于实证法学范畴,但是既然人们已经把制度法学从形式上独立出来,并且认为制度法学是对传统法学理论的超越,所以我们有必要单独加以介绍和思考。
我们认为辩证法思维方法对法律现象而言,将是缺乏人性的、没有普遍人道精神的。因为,这里一切是非都是在认识中既定的、绝对的、法律规定的;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只要事实上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可以类推定罪,目的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法律本身并没有至上的权威;公共权力必然在法律之上,因为法律是统治者的政治工具;统治与被统治双方要斗争,而真理永远在统治者手中。
本卷第一章我们回顾了辩证法学的总体发展历史。一方面说明辩证法学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另一方面指出辩证法学对自然法思想和实证法学思想的发展所在。第二章简要回顾了当代法学发展的新理论,这些理论对自然法和实证法思想也都有不同程度的反思和批判性发展,是西方法学的重要方面。在第三章作者首先以法的理念演化为中心提出科学法学概念,在此基础之上对黑格尔提出的一些重要法学思想进行了实质性批判。
实际上辩证法学思想古已有之,古代中西方都有这种思想萌芽,无论是《道德经》还是《周易》都蕴涵了丰富的辩证法思想,而且超越了辩证法。而西方从古希腊时期到黑格尔完成其主观辩证法理论体系却体现出明显的进化趋势,相应地辩证法学思想也有着明显的进化痕迹,不过这种法律思想不发达,不普遍,远没有自然法、实证法思想那样体系化。因为辩证法是一种思维方法,不存在什么物质主义和精神主义的问题,所以我们不承认有真正的唯物或者唯心辩证法学这种划分的科学性和合法性。这是我们对辩证法学的最基本的态度。正因此,我们认为辩证法学还需要实质性的发展。让法律的世界全面化、多元化、协调化,人与人,人与自然的整体性关系-人-世界关系成为法律面对的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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