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打人事件”的法律适用分析
李小东
【全文】
据《扬子晚报》2008年6月15日社会生活版报道,江苏阜宁公安局一对警察夫妇带领几名亲戚冲进自己儿子所在的中学,当着上早读课的50名学生的面,殴打一名姜姓女老师,致其大便失禁。在殴打的过程当中,姜姓老师被多次辱骂,后被“挟持”往校长室方向,途中30多个班级学生受到惊忧。在校方拨打110报警时,打人的男警察称,公安局都是我的人。姜姓老师不堪其辱,欲跳楼轻生被其他同事阻拦。经医生诊断,姜姓教师多次皮外伤、呕吐、不思饮食,甚至出现脑震荡等征兆。此事在当地各界引起强烈震动。据了解,阜宁县公安局决定对男性警察作行政拘留7天处分,并处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一次,女性警察停职3月,免予行政拘留,其他人等被处以15天和10天不等的行政拘留。(详细情况可参见《扬子晚报》当天的报道)
相信看完这则报道之后,读者除了对警察打人的行径感到强烈地愤慨之外,也会为他们所受到的处罚而拍手称快,正可谓“恶必有恶报”。然而,作为一则案例,法律人却可能对此有不同的思考。以下略陈管见,供读者参考。
一、打人警察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理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293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的,是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情形之一。而所谓情节严重,根据实务界的观点,可以从以下方面判断,一是行为的方式与手段;二是行为的结果与后果;三是行为的时间与地点;四是行为人对行为过程中出现伴随情况的处置。本事例当中,肯定警察随意殴打他人是毫无疑问的,这也是他们受到行政处罚的缘由。但他们的情节能否构成“情节严重”呢?我个人认为可以,从以上几个方面看,首先,警察一方是多人对一人进行毫无理由的围殴与污辱;其次,造成了被害人大便失禁,多处皮外伤,且出现脑震荡征兆;再次,行为发生在学校学生早读的时间,而且惊动了30多个班级的学生,学校的教学秩序受到严重破坏,学生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又次,打人警察在校方报警时居然声称,公安局都是他的人,根本无视人民警察神圣的职责与崇高的威望,这是对阜宁县公安局的公然污辱!人民的警察只能属于人民。尽管本案例当中的警察有辩解,认为是事发有因,是因为儿子被老师体罚得受不了,但经核查,这一说法并未得到证实。综上所述,打人警察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是有法律依据的。
二、阜宁县公安局对打人警察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待商榷
1、阜宁县公安局的处理决定有以罚代罚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