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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报警≠主动投案

电话报警≠主动投案


李小东


【全文】
  一、案例与问题
  2007年12月某日,被告人张某将被害人王某杀害后,向邻居丁某借电话报警,在报警电话中告诉接警人员“出事情了”,未言明其他具体内容。此节事实被告人张某供述与邻居丁某证言一致。报警后,被告人张某收拾行李欲离开现场,被证人李某与马某拦阻,证人李某与马某证实,被害人张某欲逃离现场去车站。在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张某在接受询问时否认自己是作案人,后被带至公安机关,在接受讯问时承认自己是作案人,同时又谎称有其他同案犯,最终全部如实供述。
  对于本案当中,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颇有争议。形成两种相反的观点。本文试结合自首的两个构成要件试作分析,供各位参考。
  二、分析与展开
  根据我国刑法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自首必须要有两个要件,即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所谓如实供述是指在自动投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本案当中,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时承认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即对自己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是可以认定为如实供述的,这一点没有争议。但对于本案当中,被告人是否构成自己投案却有很大的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打电话报警就是主动投案的,尽管有证人证言被告人意欲离开现场,但这仅仅是证人的主观判断,不能代表被告人实际的想法。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打电话不等于主动投案,因为其在电话报警后的种种行为表明其并没有主动直接将自己置身于司法机关的审查之中的意思,因而不符合自首的实质要件。
  从本案当中,我们可以推演开的一个普遍问题是犯罪嫌疑人电话报警是否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
  我们的观点是,电话报警不等于自动投案。这句话的实际意义是,在一则案件当中,不能仅仅凭犯罪嫌疑人的电话报警就判断犯罪嫌疑人有主动投案的意思,这两者之间不能划等号,尚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加以判断。
  第一、自动投案的实质是犯罪嫌疑人有主动直接将自己置身于司法机关审查的意思表示,这才是认定自首的本质,也是自首制度的根本价值所在。而在实践当中有一个认识的误区,即认为电话报警就是自动投案,其实不然。很多案例表明,犯罪嫌疑人报警是事实,但从报警的内容上来看其未必是基于投案这样一种目的,可能会有其他目的,比如转移侦查视线,比如掩盖犯罪事实等等,这样一些目的显然不能与自动投案的目的等同。所以某种程度上说,电话报警只是自动投案的一种形式,形式与内容未必都是一致的,只有在其一致时才能认定构成自动投案,反之则不能认定。简单地进行这样的解释其实是很容易理解的,也很容易判断,但问题是当电话报警的内容不明确时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动投案的意思表示。这就需要结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其他的证据材料加以综合判断,不能简单地进行推论。因此必须讨论第二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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