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作者简介:秦国荣,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参见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第3版),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1月版;单飞跃、卢代富等: 《需要国家干预——经济法视域的解读》,法律出版社2005年2月版等代表作。 项宏峰:《国家干预与中国经济法》,载《经济与法》1998年第10期。 应飞虎:《为什么“需要”干预?》,载《法律科学》2005年第2期。 前引。 单飞跃:《“需要国家干预说”的法哲学分析》,载《现代法学》2005年第3期。 http://review1jcrb1com1cn/ournews/asp/xnzf/licq/xsgd/index1htm1 类似的观点和论断我们可以说在各大经济法教科书中俯拾皆是, 管经济法学界形成了诸多令人眼花缭乱的各种学说,但 题 目 在只能靠经济法而不是民商法和行政法来解决“市场失灵”这个问题上却是惊人的一致。 在所有法学学科中,没有一门法学科像经济法学科那样有那么多时髦而“前卫”的新名词新概念,如经济学的“边际效 用”、“帕累托最优”、“劣币驱逐良币”等,无一不成为经济法学者研究经济法的概念分析工具和理论前提。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12月版,第71页。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8月版,第81页。 前引,第81页。 前引,第71页。 参见国家对市场经济的法律规制课题组编著:《国家对市场经济的法律规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4月版,第40~45 页。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11月版,第154页。 阿克顿:《自由与权力》,侯健、范亚峰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1月版,第342页。 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林常山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12月版,第142页。 前引,第302页。 前引,第160页。 其实,即使政府机关及其官员严格依法进行干预,同样不可能有效地起到“矫正”市场的作用。因为作为干预者或管制 者角色的政府及其官员同样面临着市场信息不充分和不对称的问题。更何况,在精明的商人和市场主体尚不能把握市场的情况 下,我们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并没有更多的理由能够相信那些只熟悉行政运作的官僚可以先知先觉、准确无误地调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