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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与控权:经济法的本质及功能定位——对“需要干预说”的理论评析

  当代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根本任务是要理顺政府、企业与市场的关系,对政府进行正确的市场角色定位,彻底清除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权力对社会生产和分配进行操纵与控制的现象,还市场主体以经营自主权,还市民社会以自治空间,最终建立竞争型的市场经济体制。为实现这一目标,中国经济法将承担着极为艰巨的历史重任。它面临的主要问题将是“如何建立一个既保障个人自由与权利、又有能力保障国家安全,并为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必要的法律条件的制度”。[29]所以,经济法首先应当是政府授权法。它将政府视为保障社会经济活动有序运行的重要管理力量,赋予其依法对违反市场竞争准则的市场主体给予查处制裁的监管功能。要求政府在行使市场监管权时,应严格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市场竞争秩序,查处市场主体“丧德违法”的不法行为,尤其是其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与卫生、不正当竞争与垄断、偷逃税费等行为,将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纳入到法治化的秩序轨道。  
  经济法授权政府依法监管市场,是要求其在尊重市场主体自由竞争权和经营自主权的基础上,严格履行依法执法的职能,而不能非法“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的经营和营利活动。即是说,政府在行使行政执法权过程中,承担的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法定责任或义务。这就意味着政府机关及其官员在执法过程中,第一,不能放弃法定义务和职责,不能对自己应当要行使的监管与执法职责采取“不作为”态度。第二,只能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只能依据法律和法定程序严格执法,而不能超越法定权限去越权执法或滥用执法权,更不能在无执法权的情况下违法执法。如果行政机关违反法律授权和法定程序滥用权力,则这种行政行为本身就是无效的非法行为,其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只能由违法执法机关及相关人员承担违法侵权赔偿的法律责任。  
  可见,经济法在授予政府行使市场监管职能时,要求行政机关必须要遵循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限权力、正当程序性和责任性等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人的一切职权需要有组织法的依据或法律的特别授权,行政主体和行政人行使职权活动时必须遵守法律,无法律依据不得为影响被管理方合法权利与义务的行为。[30]有限权力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授予即意味着权力行使应受到法律的限制,受到行政相对人权利的限制,同时也受到其他权力的限制,因而一切行政权力都是有限的。[31]正当程序原则是指,任何违背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在法律上将一律被视为无效行为。责任原则是指,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相连,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对自己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32]  
  实践早已证明,只有在法律上设定严格的正当程序,才能确保行政权力沿着公平与正义的轨道运行。经济法既是授权之法,又是控权之法。它在授予政府市场监管权的同时,更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权力越大,责任越大。其控权的目的在于确保行政机关能够依法行使权力,使公共权力能够真正成为“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维护力量,从而既能将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纳入法治轨道,又保证行政权力行使的正当合法性,使其不致成为实现“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甚至个人私利的工具,防止乃至消除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寻租腐败现象。现代市场经济应当是每个市场主体的所有权及合法权益都受到法律一无例外的平等保护,每个市场主体都享有在法律有效保护下进行公平自由竞争的经济运行模式。对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权力行使活动,经济法秉承“法无授权即非法”的理念,要求政府监管市场和介入经济生活的行政行为必须严格依据法律和法定正当程序才能作出。经济法授权行政机关行使市场监管职能的目的,在于要求其应承担起查处市场主体不正当竞争、非法垄断以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的重任,担负起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责任。经济法控权的目的则在于通过法律手段约束政府行政行为的不当行使,使其做到依法行政,确保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不受非法行政行为的侵害,确保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最终确立。经济法在授予行政机关经济执法职权的同时,要求其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任何非法行使行政权力的机关和个人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和惩罚,任何因不当行政权力行使而致合法权益受损的当事人都可以依法得到法律的救济和补偿。所以,经济法对政府履行市场监管职能既授权又控权,严格将政府行政行为控制在法律和法定程序所预设的范围内的理念,恰是法治社会和文明发展的要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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