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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与控权:经济法的本质及功能定位——对“需要干预说”的理论评析

维权与控权:经济法的本质及功能定位——对“需要干预说”的理论评析


秦国荣


【摘要】经济法的功能在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维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所有权、平等竞争权和自由交易权,维护消费者和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达致上述目的,经济法需要授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担负起监管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运行秩序的职责。而为防止政府公权力的可能被滥用,经济法更是以法律手段将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市场监管行政行为严格限定在法律授权及法定程序的范围内,强调公权力行使的责任性、义务性和透明度,做到严格依法办事。那种从“市场失灵说”出发主张政府对经济“需要干预说”的经济法理论,是对现代经济法本质和政府功能定位的极大误解,它在理论上是难以自证其说的,在实践中也是极为有害的。
【关键词】法律;经济法;法治
【全文】
  对于经济法的性质及其功能,经济法学者们见仁见智,尚未形成统一认识。其中,主张经济法源于政府干预的学者认为,由于自由竞争必然会导致市场机制“失灵”,因而需要政府主动“干预经济”,发挥政府“有形之手”的功能以弥补市场“无形之手”之不足,经济法即是需要政府干预经济运行之法。我认为,这种以经济学思维为出发点,而与经济法的法律属性及现代宪政理论相脱离的观点,在理论上是难以立足的,在实践中也是极为有害的。  
  一、权利保障与权力控制:经济法的法律属性探析  
  “市场失灵说”作为以凯恩斯为代表的近现代西方经济学者的理论贡献,对包括法学在内的其他社会学科无疑产生了巨大影响。按照这一理论学说,自由竞争型市场经济尽管有着自发调节社会生产和配置社会资源的“无形之手”功能,但这种以价格和利润为“风向标”的市场机制却有可能会“误导”逐利主体盲目生产,导致整个社会生产比例关系失衡、供求关系失调、社会资源浪费等种种“缺陷”或弊端,因而需要政府以主动干预的“有形之手”介入到经济生活之中,防止市场自发运行带来周而复始、难以根治的经济危机。但近现代西方国家采用凯恩斯学说的实践证明,发挥政府“有形之手”干预经济的功能固然在某个阶段和领域曾起到过一定作用,但不仅未能彻底根除经济危机,而且带来了政府滥施职权的弊害。在现代西方国家对凯恩斯学说进行深刻反思并逐步扬弃的情况下,我国经济法学界却将这一颇受争议的经济学理论引入自己的学科理论体系之中,将其作为建构经济法理论的逻辑前提和理论基础,形成了所谓“需要干预说”。[1]
  “需要干预说”认为经济法乃是基于市场存在缺陷的情况下而“需要政府干预经济”的法律部门,它“强调政府代表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必要的干预与调节,以弥补市场机制本身所固有的缺陷”。因为“如果离开政府的干预,经济生活不能健康发展”。换言之“,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即在于‘干预’,因此我们说经济法就是国家干预之法”。[2]由于政府干预是弥补和防范“市场失灵”的主要手段,因而经济法的内在功能属于“治病之法”,它“要求干预机构及经济法学者正视市场体制中的病,不同情形和不同阶段下会产生不同种类的病及不同程度的病情”,[3]根据市场经济运行的不同“病症”设计不同的“治病”方略,这就使得经济法具有“变化性”的特点“,这种变化不仅表现为具体制度的变化,还可能表现为深层次的经济法理念的变化”,[4]即“国家超越市场利益关系对经济进行干预调节,国家干预由此构成经济法的基本哲学范畴与法理标志”。[5]所谓经济法就是国家为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需要由政府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6]这样,我们可以简要地勾勒出“需要干预说”的理论逻辑:自由竞争市场经济必然存在失灵→政府干预是解决市场失灵的主要手段→经济法是政府干预之法→经济法是治理市场失灵的“治病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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