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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金融信息产业准入世贸之诉

  二是建立健全金融反垄断机制,在理性对待金融竞争格局的同时,严防金融垄断行为。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金融之门对外敞开,中国经济取得了令世界刮目相看的骄人成绩,金融产业竞争力大幅提升,世界金融产业资本大量涌入,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制度铁锤击倒分业经营的制度屏障,国际金融界呈现混业经营的强劲趋势,加之全球性金融科技化和金融监管弱化趋势,金融业竞争已如火如荼。为加快并完善自由市场竞争机制,我国于2007年8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然而,若翻开美、欧等大国(经济体)反垄断制度规制金融产业历史,反垄断制度对金融业的规制大多迟于反垄断制度建立后数年。就我国日益升温的金融业竞争来看,金融反垄断机制的建立已刻不容缓,虽然较为传统的金融监管制度已逐步符合国际标准,可是却凸现出以金融反垄断规范为基础的金融竞争性监管是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面临最为严重的制度缺失,时至今日,尽管对银行业和保险业的金融反垄断规制研究已有涉猎,但对证券业的金融反垄断规制脉络却关注甚少。从美国证券市场发展进程可以看出,证券市场打破垄断,维护合法自由竞争,有助于资源有效配置。中共“十七大”后,我国积极倡导完善资本市场、加速推进创业板、加大企业直接融资力度,但证券发行中,处于较高市场集中度的保荐市场可能利用其优势地位,推高企业上市成本,迫使一些业绩优良的企业对资本市场之门望而却步,就已上市企业而言,具有很强垄断色彩的上市路径带来的则是上市公司高市盈率,市盈率居高不下也自然为资本市场大幅振荡预留了空间,此外,作为证券市场晴雨表的金融信息服务产业若不能正确处理与呼之欲出的金融反垄断制度之间的关系,严格合法竞争行为,其势必将影响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如今,金融竞争的残酷以及金融发展的迫切已对我国学界、业界和监管当局提出了一个异常紧迫的课题—金融反垄断制度如何合理引导金融市场竞争。
  三是梳理消费者保障体系,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我国现在仍是以1993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础规范,但时过境迁,该法的立法背景和司法环境已今非昔比,金融消费者的权益难以得到实质性保障,未来立法应充分体现金融行业特性,在明确金融消费者权利具体组成的同时,立法部门亦应考虑将金融投资者保护一并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传统认为,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投资者以是否承担风险以及是否以获利为目的作为分野界标,但在金融创新此起彼伏下,现实已越来越难精细地划分二者,本文提及的金融信息服务相对人即是明证。考虑到我国金融产业正迅速溶入世界金融圈,前瞻地培育具备金融基础素质及金融维权意识的未来一代对我国经济持续发展至关重要,立法当局应迅速明确公平交易权、公平待遇权、实质履约权、享受服务权、信息保密权、人格尊严权、安全保障权、自由选择权、免受欺诈权、持续教育权、拒绝搭售权、获取标准服务权、免受掠夺信贷权、信息知悉便利权、救济途径知晓权和调查协助求偿权等十六项金融消费者核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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