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检察制度是依照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学习前苏联的检察制度建立的。但它根据中国的情况作出很多改动。前苏联的检察机关是独立的国家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地方的干涉。而我国的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在受上级检察领导的同时,还要受地方党委的领导、地方人大的监督。前苏联检察机关实行检察长下的垂直领导。下级检察长服从上级检察长,全国各级检察机关都在总检察长领导之下,检察机关只服从地方检察长和总检察长。而我国是上级检察机关服从下级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内部实行检察长领导下的检察委员会集体负责制。前苏联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组织和公民的行为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拥有一般法律监督权。并且还拥有司法监督权,对公安机关的侦查、逮捕和审判机关的审判、裁决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而我国的检察机关只拥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权和受到限定的司法监督权。一般监督权从1979年《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后就已取消。相对于前苏联的检察机关我国的检察机关职权范围较小,受到的制约较多。前苏联的检察机关实际上已变成凌驾于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之上的一股力量。在斯大林时期沦落为维护集权,打击异己的工具。在肃反运动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相反,我国的检察机关是维护法制的力量,在国家动乱时期没有成为被极左路线的工具和帮凶,虽然它遭到一次次的冲击,甚至被最后取消。维护法制,保障人权,成为中国检察制度中经久弥坚的因素。对于人民权利最大的威胁实来自国家。维护人的尊严、保障人的权利是法治的原则。在一个法治的国家内没有不受监督、制约权力。在当前关于检察体制改革的讨论中,一味要求扩大检察权,忽视对检察权的监督和制约,忽视对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的研究,是不正确的。
不知是不是历史的巧合?1978年是中国第一部
宪法《钦定
宪法大纲》颁布70周年。如果这样算来,今年恰是它颁布100周年。虽然《钦定
宪法大纲》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徒具
宪法的形式。但它从形式上承认皇权之上还有
宪法,确认了君主立宪制的政治改革方向,从此开始了中国的宪政建设。从那时起到现在100年了,百年宪政,中国的宪政实现了吗?我看未必。这期间有太多的曲折和挫败,有天灾,但更多的是人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