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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与豁免:中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之观察

  其次,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调和竞争政策与其他经济政策矛盾的软化剂。多数情况下,保护具有自由与公正竞争的市场结构是反垄断法的一项重要任务,而竞争性的市场结构是一种状态,状态是运动的、变化的。判断某种行为是否会形成垄断,是否是限制竞争的行为,这种限制竞争的行为是否一定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从静止的状态或从动态的状态,从长期的效果或从短期的效果来判断,其结论是不一样的,如各国通过特别立法对中小企业的各种卡特尔行为的保护,就是为竞争的市场结构培育长期的竞争要素等。从长计议,培养竞争性的市场结构,提高本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这样的责任只能由国家来承担,从而成为国家经济政策的重要目标,同时也是竞争政策本身的目标。而实现这一目标,仅有竞争政策是不够的,还需要其他的经济政策,主要是产业政策。为此,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连接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桥梁,是调和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矛盾的软化剂,有了它,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就能相互协调,有效实施。
  最后,各国反垄断法均将限制竞争的产业政策作为竞争政策的例外纳入竞争法的框架内加以统一规制。我国正处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时期,现实中具有限制竞争性质的法律、法规依然大量存在。客观地讲,这些法律、法规中,有的已失去了作用,但有的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依然发挥着应有的作用。因此,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建立至少具有两点意义:其一,就是为将来在整理这些法律、法规,以及今后政府再考虑制定这样的法律、法规时,确立一个明确的原则:一切与竞争政策相矛盾的法律、法规,都应当作为反垄断法的除外,在明确其目的与条件的情况下,通过法定程序后方能实施。其二,就是要说明在经济体制转化的过程中,在面临着现实社会中依然存在、并且还一时不能完全废除的大量限制竞争的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桥梁作用与协调作用是十分重要的。
  二、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范围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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