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主义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起先以凯恩斯主义为理论基础,主张对社会经济进行积极的、全面的干预。在此基础上确立的经济法对缓解经济危机和战后经济的恢复重建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这种对社会经济的全面、过多、过细、过份的干预方式随着资本主义经济陷入“滞胀”状态而日趋破产,它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缺陷:(1)国家的全面干预,妨碍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限制了企业的自由竞争和自由发展,同时使人们形成对政府依赖的惰性,失去自由竞争和创新精神。(2)国家的全面干预往往使政府的职能无限扩大,工作效率下降,官僚主义盛行,经济腐败严重,造成经济的混乱和困境[15]。于是,主张国家适度干预的供给学说在资本主义经济法理论体系中占据了主导地位。
供给学说认为,经济法的主要功能是促进市场主体进行有效、公平、公正的竞争。他们极力倡导企业自由经营,反对国家对经济的过多和过细干预,主张给企业和个人发展的充分自由,鼓励自由竞争和自由贸易;认为自由、竞争、冒险、创新、机遇等是资本主义成功的“主要秘密”和“主要动力”;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认为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只能是创造一个能够保证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环境或者条件[16]。
从以上市场经济与经济法所表现的国家干预的互动关系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和核心,建立充分而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是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有效竞争是能够实现的资源配置的最佳方式。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应是一种有效竞争,它以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企业自由为条件,以平等、公平和有序为标志[17]。任何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对市场主体自由意志的过度压制和经济优势以及竞争自由的滥用,均会造成对有效竞争的破坏。
(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和国家干预的基础、方式虽然各不相同,但其功能、作用和目的却是一致的,均是为了促进有效的市场竞争,使稀缺的经济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使社会资源效用最大化和社会成本最低化。在市场机制条件下,市场主体以意思自治为基础,根据价值规律的要求,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展开公平有效的竞争。然而由于市场交易过程中机会主义的存在和竞争导致垄断的极大可能性,致使完全的市场调节对自由竞争形成扼制而导致市场机制的失败。国家对社会经济进行干预,其目的是为弥补市场的缺陷,恢复经济主体间的有效竞争。
(3)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就其范围和力度而言,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干预不足,指国家对社会经济干预的力度不够,不能有效克服和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无法管制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经济优势和竞争自由的滥用;第二、干预过度,这种干预限制了市场主体充分发展的合理空间,国家权力过度干预市场,形成对市场主体自由意志的限制,从而最终导致了对公平竞争的扼制;第三、干预适度,指国家干预既能充分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又能保证市场主体的自由发展和有效竞争,即真正实现了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的有机结合。因此,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干预既不是越少越好,也不是越多越好,而应有其合理性与正当性。
判断国家干预的合理性即其适度性,我们不能从国家干预本身得出结论,而应从其作用的对象和目的进行分析。如前所述,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的目的均是为了促进有效的市场竞争,使稀缺的社会经济资源得到最优配置,因此,国家干预的适度性,应以市场主体的意志自由和有效竞争为标准。在市场调节下的公平有效竞争的理性范围内,主要由市场进行调节,通过公平有效的竞争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和企业的优胜劣汰;而一旦超出公平竞争的范围,出现不公平竞争或垄断的后果或可能时,市场自身对此已经无能为力,必须由国家进行干预,以恢复有效竞争。只有充分保证公平有效竞争的市场秩序的国家干预,才是适度的国家干预。因此,国家干预的范围应仅限于市场缺陷领域,并以克服和弥补市场缺陷、恢复经济主体间的有效竞争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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