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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核心

  竞争法说认为市场经济的本质是竞争,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活力之源,任何对公平、公正竞争机制的破坏均会导致对市场经济生机和活力的压制;竞争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是国家确立竞争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规范各种竞争行为,建立公平、合理竞争秩序的法律体系[7];以确认和规范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和调节为主要任务的经济法,必须始终以竞争为自己的关注重点,以建立和维护公平、公正、自由的市场竞争为己任。因此,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应以竞争法为核心 [8] 。这种观点科学地阐明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本质和任务,实现了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的有机结合,笔者同意此种观点。 
  二 
  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由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比较脆弱,资本家还不可能单纯依靠经济关系的力量,必须借助于国家政权的帮助,才能够确保自己榨取足够剩余劳动的权利,因此,早期资本主义萌芽国家均实行重商政策,主张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经济生活实行严格管制。其中以英国的惩治流浪者法和谷物法最为著名。[9] 
  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成长壮大,单靠纯粹的经济关系的无声强制已足以保证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统治地位,同时,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要求摆脱一切束缚和限制,实现充分的自由竞争[10]。于是,以亚当•斯密的自由经济理论占主导地位和反谷物法同盟的成立为标志,以重商主义为核心的经济理论、经济管制政策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经济法律制度走到了历史的尽头。 
  自由放任经济理论坚决反对国家干预经济,旗帜鲜明地赞成自由放任主义,主张政府奉行不干涉经济事务的政策。与此同时,国家的职能是受到严格限制的,政府充当“资产阶级守夜人”的角色,认为“管理得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在近代市民社会,如果提倡对国家权力的自由,那就意味着竭力排除国家对市民的自由和经济活动的介入,并且即使在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宁秩序而限制市民的自由和权利的情况下,其限制也必须控制在最小的必要程序之内[11]”,反对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国家既不能干预自由贸易、自由竞争,也不能直接经营商业,更不能通过制定法律、规章制度来限制、干预个人的经营、贸易自由和私人的一切经济活动 [12] 。 
  但是,完全由市场调节的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其生产的盲目性和无政府状态的缺陷,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而日益暴露,并以周期性经济危机和垄断的形成而走向极端。垄断组织控制生产、销售,凭借自己的经济实力限制自由竞争,使看不见的手“失灵”。平等、民主、自由竞争等原则和机制的被削弱、被扭曲,使人们逐渐认识到,无限制的经济自由会导致垄断的产生,垄断反过来又限制了大多数人的经济自由,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形成了对自由经济的扼杀。一方面经济生活中的垄断限制甚至剥夺了广大中小企业应当享有的经济民主,另一方面因经济民主的滥用,导致竞争过分激烈,经济活动的盲目性加剧,致使经济总量失衡,比例失调,稳定性差,以致经济危机频繁爆发[13]。并且,完全的市场调节,市场主体既有可能遵循公平公正的竞争规则,也有可能投机取巧,进行不公平竞争[14]。为了弥补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不足,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伸出“看得见的手”——国家之手,对经济进行干预,以期恢复公平、平等、自由的经济秩序。资产阶级政府也由资产阶级的“守夜人”变成了无所不能的管理者,调整、规范、指导国家对社会经济进行干预的现代意义的经济法也随之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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