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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核心

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核心


张晓杰;彭书清


【全文】
  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发展,我国的经济法理论研究也不断走向深入,特别是关于经济法的核心问题的研究相当活跃。一些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经济法的核心问题进行了阐述,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观点,其中,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经济合同法说、计划法说、企业法说、宏观调控法说和竞争法说。 
  经济合同法说根据“纵横统一论”,经济法既调整纵向经济关系,也调整横向经济关系,认为经济合同关系即是一种基本的横向经济关系,调整此横向经济关系的经济合同法,理应成为经济法的核心。计划法说认为经济法应以计划法为核心,[1]确立计划法在经济法中的主导地位。[2]企业法说则认为企业是社会经济的细胞,是现代社会中最常见最基本的社会经济组织,是经济活动的主体,因此经济法应以企业法为核心。[3]上述三种观点是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初期提出来的,是当时社会历史条件的产物,对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理论指导和推动作用,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它们已逐渐被理论界所抛弃。 
  宏观调控法说认为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克服“市场失灵”,实现宏观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和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健康、适度发展,对市场所进行的总体调节和控制。[4]现代市场经济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现代经济法的本质就是确认和规范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和调节。因此,以实现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和调节为任务的宏观调控法在经济法体系中的位置,正经历一个演变的过程并将日趋重要,必将成为未来经济法体系的核心。[5]有的学者甚至直接将经济法界定为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6]。这种观点认识到了宏观调控在实现经济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中的重要作用,目前在理论界中具有很大的影响,表面上看起来也似乎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但这种理论只看到了宏观调控的重要作用,却没有看到其背后的更深层的原因,忽视了宏观调控的微观经济根源,因此是一种貌似而实非的理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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