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民生与税收法治

  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是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有力地配合了这场我国建国以来改革力度最大、影响最为深远的税制改革。时隔14年之久,我国的社会政治、经济形式发生了巨大变化,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治国理念,提出了改善民生的六大领域等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这对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体系再次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促进和谐民生的税收法治建设在当前主要体现为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而推进的税制改革以及与之配套的各项税收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制定工作。
  一般而言,没有最优的税制,更没有最完备的税收立法,只有最适合的税制和法律制度。适合与否的评价标准或可分为客观标准及主观标准,前者指税制及配套的税收立法是否综合考虑国家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税收征管水平以及纳税主体的个人禀赋和生产要素占有状况,等等;后者指全体社会成员的内心感受,包括对所承担的税负的接受程度、对税收调节社会资源二次分配的效果的评判、对基础设施、医疗、教育等社会公务物品及公共服务的满意度,等等,在和谐社会下,全体社会成员是税制改革及税收立法的参与者,更是最终评判员。上述内容概括为就是要建立健全和谐的民生税制及税收法律制度体系。
  建立健全和谐的民生税制及税收法律制度体系应当遵循:(1)税收法定主义。税收法定主义是近现代宪政历史的浓缩,是一条宪法原则,指导着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税收法定主义里的“法”,是反映人民共同意志的民主立法,其中所渗透的正义、平等、人权等价值,正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5] 当然,正如古人云,徒法不足以自行。从宪法上确立税收法定主义是一回事,在实践中如何具体贯彻落实又是另外一回事。在面向民生的税制改革过程中正是对税收法定主义在我国实践的最好检验。(2)税收公平原则。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在法治层面,公平正义要求社会成员都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税收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缓解分配不公的有力工具,只有它是公平的,才能保障整个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框架下税收公平的核心是税负的公平分配,既要横向公平——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当负担相同的税收,同时要求税负的纵向公平——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当负担不同的税收,不仅如此,更强调在税负公平分配的基础上税收使用的公平,让社会成员能够真切感受到税收所代带来的社会福利。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