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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民生与税收法治

  (二)税收法治促进和谐民生的宪政逻辑
  “税收是文明的对价”是从社会发展与税收关系的角度来认识税收,而“税收是喂养政府的奶娘”[4] 这一马克思关于税收本质的精彩论断则是从政府与人民的关系来认识税收。税收横亘于一国政治、经济领域。一方面,税收是政府得以生存的经济支柱,其经济来源是建立在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合法剥夺之上,私有财产权是公民最重要的基本权利之一,这种剥夺无疑应当取得利益受损方的认可,才能实现和维持国家行为的合法性,保证社会稳定与和谐;另一方面,税收是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财政基础,而政府利用税收的权力边界、监督机制以及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提供的数量、质量及种类,等等,都关涉到各项民生事业的实施和实现。上述诸事项归纳起来就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和谐运作与否。宪政是实现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和谐运作的根本保障,通过宪法对私有财产权予以宣示,通过宪法对国家征税权和用税权予以有效限制,税收与民生由此具有了实现良性互动的宪政逻辑,税收法治也由此具有了前所未有的张力。
  和谐社会要求社会依照既定的规则有序运行,反对社会的无序化与无序状态。和谐社会首先应该是一个法治社会,宪政是法治的最高境界。法治是税收促进民生的保障机制,是税收秩序的打造器,是促进社会和谐形成的有效机制和动力。依照法律规则来管理税收事务,人们就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税收领域就有了和谐的基础。这种机制可以自发、及时地搜寻和发现影响税收事业和谐的各种不正常因素,并发挥调节、矫治的作用;可以有效整合各种社会资源、社会利益、社会关系,使税收结构获得平衡,激发社会的发展活力,为实现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健康、稳定、协调发展创造一种基本的制度环境。
  (三)税收法治促进和谐民生的具体体现
  美国前总统威尔逊曾说过,执行一部宪法比制定一部宪法更难。执行宪法,从狭义上理解,就是宪法条文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广义上则还应当包括宪法条文在各具体法律制度中的解构。宪法的民生理念以及税收法治促进民生的宪政逻辑只有落实到具体的税收法律规定层面,才能为税收促进民生提供卓有有实效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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