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教、科学、卫生支出 3979.08 4505.51 5143.65 6104.18 7425.98
抚恤和社会福利
救济费 372.97 498.82 563.46 716.39 907.68
社会保障补助支出 1017.23 1262.12 1524.50 1817.64 2123.90
合计 6471.98 7401.31 8925.40 10430.61 12618.91
占全国财政支出比例 29.35% 30.03% 31.33% 30.74% 31.22%
全国财政支出合计 22053.15 24649.95 28486.89 33930.28 40422.73
税收法治:实现和谐民生的进路
(一)
宪法中的民生理念
人权是现代法治的出发点和归宿。不保护人权的“法治”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治国理念下,不保护民生的“法治”同样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宪政是法治发展的最高形式。[2] 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利益博弈是宪政产生和发展的基础,也是现代法治国家宪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将保护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等人权内容写进
宪法是保护人权在法律上的根本体现,也是改善民生理念在法律上的根本体现。
宪法保护人权实际上也就是保护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和各种正当利益。公民的利益只有得到切实保障,不受权力的非法侵害,才会积极、主动地服务于社会,才会使社会出现一种富有活力与创造性的和谐。
纵观我国现行
宪法,保护人权、改善民生在我国宪法中是得到明确的肯认。如《
宪法》第
14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第
19条规定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第
20条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第
21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事业和体育事业;第
22条规定国家发展各项文化事业;第
25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
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等。我国宪法将国家定义为一个福利色彩非常突出的给付国家,尽管由于物质基础的限制,国家职能还在很大程度上没有发挥,但
宪法对国家的要求是客观存在的。[3] 上述规定中涉及的各项事业均可归属于民生问题。我国宪法除保护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外,更充分尊重公民对发展权的追求,我国现行
宪法历经几次修改,循着
宪法历次修改的轨迹可以窥见民生之本的变迁:由原来的生产、生活资料,逐步扩大为生活形态、文化模式、市民精神等既有物质需求也有精神特征的整体样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