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税收促进民生,满足需求
无论是生存的需求还是发展的需求,都囿于一定条件下(如对生活质量的评价标准、个人收入水平、商品价格等)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人们需求的满足既是内生性的,也是外生性的,言其为内生是由于不同社会成员对生活的满意度是有差别的,为外生是受到当时社会商品和公共物品的数量、质量及品种的提供度以及相关制度的制约。我国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治国理念,社会和谐的核心问题是解决利益平衡和利益兼顾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解决这一核心问题的基本条件是改善民生,改善民生是一个涉及到社会成员普遍发展的问题。对于政治国家而言,都必须将民生——无论是衣、食、住、行,还是和谐社会中发展权所欲张显的情怀——落实到可见、可感、可操作的层面,民生所表达的诉求的实现均必须有国家财政的支撑。政治国家的另一面即为财政国家,在财政国家的模式下从收入面对国家进行定位便是税收国家,正如熊彼特所言,现代国家一般为税收国家,税收国家的主要财政收入为税收资金。这样,税收作为促进民生、满足发展需求的实现路径便具有了逻辑上的天然联系。
税收是社会成员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所付出的对价,是纳税人购买公共物品的价格,从而保障纳税人获得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的社会环境。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霍姆斯概括的“税收是文明的对价”。但税收所体现的这种应然的“等价交换关系”,在现实中并不是都能自动实现。换言之,税收对于民生诉求的实现,并非是一一对应的关系。税收对于民生的影响和实现在实然层面上包括正的、中性的以及负的效果。当税收仅以财政收入为目的时,税收的负面影响往往居多;当税收被国家有意识、合理地加以运用时,就可以为税收正的影响的发挥提供空间。例如,对于社会成员之间的财产和收入的差距而导致的消费水平的不平等,税收可以加剧甚至恶化这种不平等,也可以缩小、弥补因初次分配所造成的不平等。
税收之于民生的促进作用主要分为:(1)直接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如何保障纳税主体合法权益、降低纳税成本、依法征税等方面,主要涉及到税收立法及执法环节,并主要体现于与居民个人直接相关的税种上,如个人所得税、财产税等,因为这直接影响着居民的可支配收入,进而直接影响居民的消费水平。如我国从2006年起,正式废除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等与“三农”问题密切相关的税种,减轻了农民负担,增加了农民的可支配收入;再如,近年来就与收入分配相关的税种中,两次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抵扣标准、调低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税率、扩大消费税范围等。(2)税收更主要地通过间接的手段影响民生。首先,税收积聚财力作用的发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正常、适当的增长速度,为国家实施改善民生的各项措施提供充足的财力支持,成为保障民生的强大内驱力。过低的宏观税负就会削弱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而过高,就会直接妨碍经济增长、居民就业和收入水平的提高;其次,税收政策的调节职能作用的发挥,有利于促进发展和关注民生。国家出台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的根本目的是促进经济发展、改善民生,这是税收关注民生的重要体现。如在就业问题上,通过在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中设置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来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在教育医疗问题上,通过对非营利组织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来促进教育、医疗卫生等事业的发展;在社会保障问题上,对企业的社会保障支出给予税前扣除等相关税收优惠;在环境保护与资源综合利用问题上,修改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与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相关的主要税种,制定与环境保护与资源综合利用相关的税收优惠和税收惩罚措施;第三,税收公共服务的发挥,有利于服务民生。我国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构建“服务型”政府,实现政府转型。纳税人是“民”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部门要在工作中构建“服务型”部门,最直接、最现实、最重要的手段就是不断提高对纳税人的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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