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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民生与税收法治

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民生与税收法治


刘淼


【摘要】本文从理论及制度层面考察和谐社会背景下民生与税收、民生与税收法治的关系,指出税收是改善民生的物质基础,税收法治是实现和谐税收的保障机制,提出要充分发挥税收对改善民生的促进作用,必须将税收法治置于宪政逻辑之下,进而开展税制改革和税收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
【关键词】和谐社会;民生;税收法治
【全文】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报告详细阐述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管理等六大民生领域,把改善民生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改善民生进入了可见、可感、可操作的层面,进入了加速推进的阶段。六大民生领域落在实施层面,无论是提高居民消费水平、缩小财产和收入差距、还是保证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得到基本的安全生存及安全生活环境,始终直接或间接的与税收发生着关联。只要存在税收,它就会一直对民生产生着正的、中性的或 负面的影响。而税收对民生最终能达成何种效果,则与税收法治的建设进程高度正相关。
  和谐社会背景下民生与税收的关系
  (一)民生与需求
  何谓民生?从人权角度看,民生就是人的全部生存权和普遍发展权。从需求角度看,民生是指与实现人的生存权有关的全部需求和与实现人的发展权利有关的普遍需求。前者强调的是生存条件,主要体现为衣食住行;后者追求的是生活品质,主要体现为更高的物质需要和精神满足。民生一词,自古有之。在生产力落后,生活资料匮乏的时代,民生主要指百姓的生存条件,《左传•宣公十二年》中有“民生在勤,勤则不匮”,一语概括当时条件下保障民生的关键——百姓自己的克勤克俭。如果说短缺经济时代下百姓的克勤克俭尚能丰衣足食,那么在社会生产力获得极大提高、物质极大丰富的21世纪,人民的需求已经远远不局限于满足基本的生存条件,而是开始对生活品质的追求。民生这个范畴所容纳的内涵变得更为多样,民生不仅包括劳有所得、住有所居、病有所医、老有所养,还包括学有所教等等属于发展权范畴的内容,而且所得的、所居的、所医的、所养的也带有了更强烈的发展的味道。《辞海》中对于“民生”的解释是“人民的生计”,是一个带有人本思想和人文关怀的词语,话语语境中渗透着一种大众情怀,内涵已远非“民生在勤,勤则不匮”所能涵盖,人民的发展权成为民生的题中应有之义。与发展权有关的各项需求是大众化、普遍性的需求,而不是少数人的追求。如修建开放式公园,而非封闭式的仅供少数人闲庭信步的庭院。在这种情况下,解决民生问题演变成一种公共服务,通过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增加公共支出、建设基础设施等来逐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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