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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法》视野下侦查阶段律师会见若干问题与对策

  但实际上上述要求均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司法实践中单人讯问取得供述的客观性、合法性难以保证而必然受到质疑。一名侦查人员讯问情况下,对侦查人员的自我保护也不利。在讯问过程中如果发生冲突,万一诬陷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由于是一对一,侦查人员有口难辩。律师会见过程中如果需要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作为证据使用,确保2人询问必然能提高证据的客观性和证明力。但律师通常会见过程中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或者内容涉及与案件无关的如生活上需要、身体健康方面等内容时,并没有必要要求2人。对于实习律师不得参与会见的做法应当属于对律师概念的误读。依据新《律师法》对律师的界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因此,如果僵化地理解律师的定义,把实习律师,甚至未受委托、指定的律师都排除在律师之外,认为不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的律师也不能参与会见,那么势必要求每一刑事案件均要求委托2位律师(基于要求2人会见的理解前提下),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与“可以委托1至2位律师”的精神是相冲突的。
  上述对人数以及实习律师的限制做法,给律师的工作带来了不便,造成律师资源的分配不均和浪费,同时也增加了诉讼成本,加重了委托人的经济负担。目前上海、北京均已出台相关规定允许律师单独会见,也没有明文限制实习律师参与会见,在现在法治状况下宜由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定统一实施。
  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同样会遇到需要翻译人员协助会见问题。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刑事诉讼法》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实践中,这种情况还在办理聋哑犯罪嫌疑人案件中存在。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翻译人员参与律师会见的程序缺乏规定和操作性。需要明确对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应由律师向看守所提交翻译人员的身份证件及侦查机关准许翻译人员参加的证明。由侦查机关对翻译人员的身份进行审核。
  综上而言,随着新《律师法》的出台,律师会见难的问题有望缓解,但却并非能够因此一劳永逸。律师会见问题规定的具体化、程序化、可操作化,甚至律师权利救济规定的完备和渠道的通畅,都是今后解决律师会见难的重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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