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后,委托律师既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而此时尚属侦查初期,犯罪嫌疑人可能没有进行供述、供述内容不够具体清楚或供述不够稳定、次数不多。侦查机关往往通过加强讯问力度、改变讯问方法、更换讯问人员等等途径继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提讯,稳定相关供述、补强有关证据。侦查人员的这种连续讯问,势必导致依法前来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律师无法行使会见权。实际上可能变相限制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与律师的执业权利。其结果是律师无法在2天内、5天内会见犯罪嫌疑人。
通过不断提讯制造侦查讯问与律师会见的时间冲突以限制律师会见,是规避新《
律师法》的不正当程序性行为,应当予以严格禁止;但是,鉴于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无须侦查机关批准的规定,侦查机关往往也不再安排律师的会见,导致其无法仅仅通过单方面给律师会见预留时间。实践中有侦查机关通过出具某时间段不讯问的通知给看守所以使律师会见得以插入安排,但似乎又有侦查机关变相批准之嫌。
笔者认为,关于律师会见的时间冲突,必须由看守所安排解决。如律师提出会见要求与侦查讯问产生冲突的,看守所应与侦查机关协调安排律师在2天内会见,因为通常情况下,侦查阶段侦查机关讯问强度较律师要大。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看守所应与侦查机关协调安排律师在5天内会见。
律师会见通常在看守所正常的工作时间之内,但目前看守所的接待制度中,侦查机关的提讯看守所必须24小时随时接待,即侦查机关未有时间局限。对于律师会见,甚至除了限制在正常的8小时范围之内以外,还有诸如政治学习时间、节假日时间不予安排会见的规定。因此,律师难以通过“抢先”的形式达到会见的目的。比较实际的是,如遇冲突,侦查机关告知律师本次讯问完成的时间与可能持续的时间,使律师能够选择是否等待讯问结束后进行会见。同时要求侦查机关不得无故拖延讯问时间妨碍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而律师会见时恰逢侦察机关至羁押场所提讯的,侦查机关也不应影响律师行使会见权,不得要求律师停止会见、催促律师加快会见节奏。
能否赋予律师随时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从现实、理性的角度分析,除非案情特别紧急或者有非常的情况发生,律师会见一般是在正常的工作时间范围之内的。规定随时会见实质上是对律师会见权的保障,也是充分保障律师侦查阶段得以会见的法律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