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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法》视野下侦查阶段律师会见若干问题与对策

  在律师法修改之前,律师会见均需与侦查机关联系,或由侦查机关安排或由侦查机关批准。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也往往出具《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并普遍安排侦查人员陪同会见。在此情况下,侦查机关同时已对案件是否属涉密案件作出评判。
  在律师法修改之后,律师会见凭“三证”即可会见,律师会见相对自由。但是对于涉密案件的处理仍然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是,律师凭“三证”直接到看守所要求会见的,看守所没有甄别案件是否涉密的能力,也没有甄别案件是否涉密的法律责任。在此情况下,其也无法判断律师的委托是否有效以及会见是否需要批准。在此情况下也需要侦查机关的介入。
  实践中,侦查机关将案件是否为涉密的判断与告知置于律师接受委托与要求会见之时。这一做法在新《律师法》体制下,必然造成一个结果,即对于普通非涉密案件,如果侦查机关不予以明确界定并出具依据,律师无法正常地接受委托和会见,从而使侦查机关仍然获得不该有的限制律师接受委托和会见的权利。
  笔者认为,侦查机关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接受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应该首先界定案件是否涉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侦查机关应通知羁押管理部门案件涉密情况。如此,对普通非涉密案件,律师接受委托及会见既不会受限制。如果侦查机关在后续的侦查过程中发现案件涉密的,可以及时更改并通知有关部门。
  对于涉密案件的委托及会见限制,则可依据原有的批准程序进行。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已经聘请律师,但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所聘请的律师暂时停止参与诉讼活动,并且通知犯罪嫌疑人。
  三、会见的时间问题
  新《律师法》规定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规定“被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两者比较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第一次讯问后”比少了一个“后”字。据此,有观点认为,该处修改使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间得以提前。即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讯问之时就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为今后侦查讯问的律师在场做了铺垫。但是,如果有关部门不对此有进一步的细化规定,既使新《律师法》包含该层会见时间提前的含义,也必将无法得到落实。而更为紧迫的,应该是律师会见与侦查讯问的时间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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