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律师法》视野下侦查阶段律师会见若干问题与对策

  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则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不被监听。”对此,实务部门将其归纳为“不受监听、不限次数、不需批准”,被认为是强化律师执业权益、解决律师会见难题的一大举措。但实践中法律的实施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一、会见的启动问题
  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刑事诉讼中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会见如何启动缺乏明确的规定。律师会见难问题首先就体现在启动难上。
  《刑事诉讼法》在辩护与代理一节及第九十六条对委托律师作了规定,但并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家属进行委托律师。部分侦查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家属代为委托律师无效,也就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虽然依据六部委《规定》第十条对第《刑事诉讼法》九十六条的扩张解释以及《公安部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第七条,侦查阶段可以由犯罪嫌疑人亲属代为聘请律师。但新《律师法》仍然只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对于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亲属的委托没有规定。
  笔者认为,赋予家属委托律师的权利,旨在保障刑事诉讼中会见的顺利启动,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辩护权利的需要。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通常被采取强制措施,无法与外界接触,同意其亲属代为委托律师能够在第一时间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如果要求必须是犯罪嫌疑人本人委托,势必需要侦查人员或羁押机关从中协助转达、推荐等等。而侦查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被首次讯问及采取强制措施之时很可能侦查尚处于前期工作,客观上侦查任务繁重,主观上也很容易存在抵触律师的想法。均有可能使犯罪嫌疑人不能及时委托律师并获得律师法律帮助。因此,坚持贯彻六部委《规定》,并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中予以落实确定,才能使新《律师法》得以充分贯彻,切实解决会见启动难问题。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