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律师法》视野下侦查阶段律师会见若干问题与对策
管瑞哲;田暐
【全文】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是指在侦查阶段, 接受委托或指定的律师, 自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依法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主要涉及会见的启动、程序、会见的场所与环境、会见的行为约束,会见人数、时间、次数、会见活动的记录固定;以及羁押机关在会见过程中的职责、特殊情况下的会见、会见同案犯问题、救济问题等等。
我国关于律师会见主要散见于《
刑事诉讼法》、《
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条款, 以及部分规章、司法解释之中。其中《
刑事诉讼法》第
九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规定了在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受理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
九十六条第二款则规定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经侦查机关批准等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部委《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第一百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公安部《
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第
十条和第
十一条也对律师会见的案件范围、时间、地点作出了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