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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调节:经济法逻辑起点的科学界定

  当然,在这里我们也必须承认这样一个事实:中国是一个语言文字十分发达的国家,同义词、近义词很多,相同的一个意思人们完全有权利换几个不同词来进行表达。这在一般的日常会话或一般的文书写作中,不是重要的问题。但具体到一门学科理论体系逻辑起点的选择时,有必要采取慎重科学的态度。有必要将某一用来表述经济法逻辑起点概念置于其所构建的整个学说体系中去作整体主义和历史主义考察。 
  第二,“国家调节”是经济法理论建设的最一般最基本的规定。 
  确定经济法的逻辑起点,应该从经济法历史发展的最原始的基本关系出发。这个最原始的基本关系应该理解为经济法理论建设中的最初的最主要的矛盾关系,是其思想理论的出发点与落脚点。 
  所谓“最一般最基本规定”,意思是指“国家调节”在经济法理论体系构建中具有基础性范畴的作用。如果对国家调节界定不清楚,经济法理论构建的思路就不清。如果对国家调节的概念都不清楚,那么经济法的其他概念和范畴也不可能清楚。如果对国家调节不作事先界定,经济法理论之大厦便无从建立。因为,经济法是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之法,是为国家调节而存在的,是国家调节实践的法律反映。只有在19世纪末,人类进入生产社会化社会后,国家调节机制的形成和发达,才会出现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的经济法。 
  正如漆多俊先生指出,国家调节是经济法各种基本属性的引发点和集中体现,也是人们研究经济法本质及其他各种基本理论问题的“牛鼻子”。抓住了它,许多问题便迎刃而解,犹如高屋建瓴,势如破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原则、调整方法、法律关系和经济法体系的构成等等问题,无不与国家调节这一根本之点密切相关[26]。所以说,“国家调节”是处理经济法理论各范畴中的基础性范畴,或者说是范畴基石。 
  第三,“国家调节”体现经济法理论建设的根本要求。 
  经济法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规范和保障对市场的国家调节,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我完善和发展的法律论纲。它的研究对象是中国市场经济国家调节的法律实践。具体地说,就是在充满希望和挑战的21世纪,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问题。 
  国家调节,是指社会经济按其自身规律,通过其内在固有的调节机制即市场作用自发运行的基础上,由国家运用“国家之手”进行某种干预、参与和引导促进,克服和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引导社会性经济朝着国家意志所希望的方向和途径运行,实现其协调、稳定和发展。所谓协调,主要指社会经济内部各种结构和比例关系的大致均衡;所谓稳定,主要是指避免经济停滞、过速增长或大起大落;所谓发展,是指经济在质和量上的提高和增长[27]。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坚持经济法的目的和宗旨,即实现社会集团的根本利益,必须合理构建国家调节制度,不断发展经济法律制度,大力构建先进经济法文化。 
  能否实现好、规范好、发展好国家调节,关系到经济法的生死存亡,这是经济法建设的一切矛盾运动的基本规律,也是经济法实践的基本规律。可见,经济法建设的一切矛盾的萌芽都包含在“国家调节”之中。国家调节实现的程度是我们判断经济法理论建设好坏的最高价值标准。 
  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调节以经济法制度安排为立足点,以有效的经济法律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为保障,以合理的权利与权力分配为基础,以有效的利益协调和整合为助推器,其价值取向是在对市场缺陷引起的市场失灵提供救济措施,以维护国家和社会总体利益。 
  国家调节与经济法建设是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在同一场历史运动(应该说是现代化运动)的两个方面:国家调节是经济法产生发展的基础因素,决定力量和最终目的;而经济法是关于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的理论、制度和运动。国家制定经济法,发展经济法,归根到底是为了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而国家调节又要求国家必须不断加强经济法制建设,并规定着经济法建设的手段和目标。离开了国家调节,经济法建设就会失去最高价值,发展经济法文化就失去了最大意义;离开了经济法的规范,国家调节就不可能得到充分实现。历史证明,国家调节的实现程度,决定着一个经济法学说,起码是制度经济法学的兴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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