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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调节:经济法逻辑起点的科学界定

  第二,对经济法逻辑起点的不同规定性,决定了各种经济法理论学说质的差异。任何一门学科的理论体系及其发展,不论理论层次高低与否,都起源于一定逻辑起点。在不同历史时期,法学理论表现为不同的思想派别。不同派别的法律思想,一定在其思想逻辑上有清晰的区别。表现在逻辑起点上,也有区别[5]。在现代西方法哲学思潮中,可谓学派林立,观点繁多,而要对这些学说作一种归类,其标准就是看它有无自己的逻辑起点。正是由于各学派据以建构自己的逻辑起点不同,才有“自然法学派”、“实在法学派”、“社会连带法学派”、“社会工程法学派”、“规范法学派”、“制度法学派”、“利益法学派”等。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经济法学界出现的老诸论和新诸论。对它们的归类和区别也在于各自建构自已理论的逻辑起点不同[6]。 
  第三,经济法逻辑起点的合理性,直接制约着经济法学科理论体系的推演和展开。这是因为经济法学的逻辑起点是其理论体系中最基本的矛盾,它赋予了经济法学科理论最基本的意义,反映了该学科理论体系中所有矛盾的雏形,连接着整个经济法学科理论系统内外的范畴和概念群,规定着经济法学科理论体系的形成、演绎和发展方向。实质上,经济法学科理论体系就是其逻辑起点在漫长的历史中矛盾运动的产物。 
  第四,经济法逻辑起点的科学性,直接关系到经济法在中国实践的成败。一般来说,学科理论的抽象程度越高,其指导的范围就越广,人们的专门实践也就越深入。而要充分发挥经济法对中国社会的作用,经济法学科就必须完全抛弃泛泛而谈的弊端,彻底走出逻辑起点不清的困境,从理论上对经济法学科进行高度概括、提炼和抽象。因此,逻辑起点是经济法学科理论体系中最抽象的东西,只有找到了它并将其理论奠基于此基础之上,经济法学科的本身才能具有强大的内聚力,才能保证经济法学持续稳定的拓展和超越,才能科学地体现出经济法学科对整个中国社会的指导作用。 
  第五,科学界定经济法的逻辑起点,可以为经济法学的研究和讨论提供沟通与对话的平台。我国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的逻辑起点作系统论述的著述很少。但关于经济法的逻辑起点的提法,我们仍然可以在一些文章和著述中看到他们的身影。以下列举一些与经济法逻辑起点相关、有代表性的观点。 
  刘红臻教授认为,“经济法基石范畴应归之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这一结论源自于经济法历史起点,……最一般规律的最简单规定以及衍生经济法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和根本方法。”[7]单飞跃教授认为,“国家干预是经济法的基本哲学范畴”。国家“干预是对经济法质的规定性的最深刻、最直接、最易识别与把握的界定与描述,其已成为经济法的一个稳定的基本范畴与法律标志。”[8]岳彩申教授认为:“任何集体有限理性的假定成为经济法的逻辑起点,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了上述经济法的基本命题 ” [9]。王维国和杨鹏亮博士认为:“把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作为经济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是经济法学出发点的根本置换。”[10]王红霞博士认为:“以市场缺陷为核心的市场失灵理论是经济法的逻辑起点”[11]。 
  以上几个学者虽然都提出了一个共同的概念——经济法的逻辑起点。但对于“究竟何为经济法的逻辑起点”至今几乎没有人深入讨论,更不要说达成清晰、一致的认识,以致各自从不同的视角,根据对“逻辑起点”名词的不同理解应用到不同场合,提出各自不同的观点和主张。这就难免造成各有所指且无法沟通、交流的“乱局”。这种源于逻辑起点的分歧,“不仅降低了经济法自身的形式合理性,而且也损害了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权威性,有人据此怀疑甚至否认经济法学的科学性”[12]。因此,科学界定经济法的逻辑起点,成了当代经济法学者最重要的责任和使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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