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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调节:经济法逻辑起点的科学界定

国家调节:经济法逻辑起点的科学界定


吴伟达


【摘要】逻辑起点的科学界定对经济法学科的形成和发展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我们说国家调节是经济法的逻辑起点,理由在于,国家调节是经济法理论体系逻辑结构的起始范畴,它包含经济法研究对象一切矛盾萌芽的规定性,从国家调节可推演出经济法理论体系逻辑结构的其他范畴、命题,它是经济法历史起点的反映,符合经济法发展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原则。
【关键词】逻辑起点;国家调节;经济法
【全文】
  任何一种成熟的理论体系都必须有自己的逻辑起点。逻辑起点又称初始性范畴或理论基石、逻辑基石,它“是一定立场、观点和方法的集中体现,因而它是一种理论体系区别于其他理论体系的标记。”[1]选择科学合理的逻辑起点,也是构建科学理论体系的重要方法和原则。事实上,任何一门学科都是基于某一逻辑起点,并依据科学的方法展开思维而形成的组合有序的符合逻辑推理的概念和原理的体系。“学科的科学理论体系,一般认为首先应当确认它的逻辑起点,从逻辑起点出发,借助逻辑手段,按照学科的内在规律,层层推导,逐步展开,构成严谨的逻辑系统。”[2]由此可见,经济法的逻辑起点,就是经济法这门学科产生的源头,它既是经济法整个学科体系形成和发展的关键,又是准确反映经济法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核心要素。因此,准确把握经济法的逻辑起点是我们掌握其理论精髓,拓展其理论体系并用于指导经济法学科实践的重要前提。 
  一、逻辑起点对于经济法学科形成与发展的意义 
  从哲学意义上来讲,逻辑起点是人们思维从具体上升到抽象再到具体全过程的初始概念,从而构成思维的基石,因而准确界定各种理论或每门学科的逻辑起点,对理论发展和体系构建具有决定性作用[3]。 
  如果说法学理论的科学性在于其逻辑性的话,那么,按照大陆法系的传统,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背后,应该有对该项法律制度系统诠释理论的支持。对该项法律制度进行系统诠释的理论也就是实在法上对该项法律制度的逻辑“再现”。换言之,让实在法层面的法律制度通过法律概念的系统诠释达到在逻辑上的“再现”,就是法学系统诠释理论的工作,这个工作需要一个“逻辑前提”,即对法学理论进行系统诠释的“逻辑起点”。 
  经济法作为一种理论体系自然也有其逻辑起点。我们讲经济法的逻辑起点,有两层含义:其一是经济法思想的演进一定有一个起点。其二是作为思想体系的经济法的连贯性表现在其逻辑性上。因此,我们在对经济法理论进行系统诠释时,首先应该找到该制度得以确立的逻辑起点,然后才去论证以后的概念演绎都是该逻辑起点的“符合规律和性质的发展”[4]。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认为,深入研究经济法,不能不研究它的逻辑起点。因为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关系到如何理解经济法的逻辑体系、精神实质、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等一系列重要问题。研究这个问题,对于我们深刻理解中国经济法与世界经济法理论一脉相承的关系,特别是它在西方经济法思想中国化的历史进程中的重要地位,并以此为主线把二十多年来我国经济法学界提出的一系列新观点贯串起来,系统诠释其所建立的理论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逻辑起点的确定对经济法学科的形成和发展具有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逻辑起点的发展性,使经济法的研究者们树立起导向学科的自我意识,从而使学科本身的理论自觉性得到不断加强。我们知道,在经济法学科体系开始构建之前,由于对学科核心研究要素的认识模糊,其研究主体并没有专门确定其逻辑起点的意识。在经济法学科构建过程中,随着研究主体实践和认识的不断深入,对经济法学科反思的不断加强后,才开始意识到逻辑起点的存在,进而才产生了要确定它的要求。而逻辑起点的确立,不仅使经济法学科对象特定化和清晰化,也使经济法学科理论体系的生成从自发转向自觉成为可能。这从整体上保证了建构起来的经济法学科理论体系的科学性、目的性和全面性,进而指导经济法实践活动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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