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体制异化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和对反腐的不适应
“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带来了严重社会后果,不但导致了检察制度的“失效”和变异,而且使得其所应有的反腐功能无法发挥:
首先,虽然我国《
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都明文规定:“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7]然而,由于地方检察机关的人事权、财产权基本掌握在地方领导手中,这使得检察机关反腐职能的发挥往往受到了来自地方权力的制约。一旦某些案件的查处涉及到地方领导的利益或者政绩,地方检察机关往往不能或者不敢依法查办。而一些地方领导为了地方保护或者政绩的需要,则会通过一些成文规定或者不成文的“潜规则”来制约检察机关,形成“地方领导让查,不该查也得查;地方领导不让查,该查也不能查”的局面。[8]
其次,由于时下一些领导仍然认为法律和检察业务并不是一种需要专门学习和训练并具备一定职业技能、职业伦理、职业准入的要求之后才可以从事的职业,这就导致一些领导干部不但想方设法通过人事组织部门把自己的亲友、子女安排进入检察机关——这些人大多可能并不具备担任检察官的资格和能力,而且强行从其它部门调进领导干部,形成了不懂法律的领导却在领导检察官队伍,不懂检察业务的领导却在指导检察工作的尴尬局面,[9]也导致地方检察机关队伍良莠不齐,急需的法律人才进入不了检察系统,进来的人却又往往不能胜任相应的业务工作,大大降低了检察系统工作的效率、公信力,并造成了很多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案件。[10]
再次,由于人事、财物权归于地方,所以一旦检察机关试图对某些人员进行立案侦查,涉案人就会千方百计拉关系托人情。而那些握有人事、财政大权的领导干部就首当其冲成为托请的最佳人选,有些人甚至乐此不疲,借以显示自己的能力或者捞取不正当的好处和利益,而法律的神圣、庄严以及统一就在这一次次的托请中被解构和消解。于是,我们居然看到了这样一幅有点讽刺的图景——“反腐未成,却为腐败分子制造了一次又一次的腐败机会”。当然,在理论上,检察机关应该为了维护法律而拒绝这些托请,然而在中国这样一个看重人情和关系的社会,我们不能总是把希望寄托在检察官的道德良知和职业操守上,也不能总是让他们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义无反顾地“英勇献身”,因为这种体制违背人性,既不牢固,也不正义。
最后,在种种压力之下,为了能够争取地方党政领导的工作和财政支持,地方检察机关不得不参与地方一些非检察职能的行政事务,比如招商引资、比如 “对点帮扶” 、包村扶贫等等……其应有的地方和职能非但没有有效发挥,却一步步由独立法律监督机关被异化为政府一个职能部门。[11] 同时,一些基层和偏远地方的检察机关为了能够保障工作经费不得不开辟案源、争夺案源,一些司法腐败现象也由此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