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适时处理制度。这一制度是从部门公法有关时效制度提炼出来的。在
行政诉讼法中,一般诉讼时效为自行政行为被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二年为止,其他特殊诉讼时效有5年、20年,还有可以延长的规定;在
民事诉讼法中有1年、2 年、20年的时效规定;在环境法上有3年的规定;此外在
刑法上,有关追诉时效分别被规定为5年、10年、15年、20年及无期限追诉时效;在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6个月未被发现不予处罚的规定。其他部门公法中,为了及时处理公务,也都规定了相关的时间限制。 也就是说,适时处理制度在事实上成了各部门公法中所具有的一项制度,因而在统一公法学上要作相应的规定。同时这样的比较,也可为部门公法学在修正时效时提供交叉性的参考。
6.申请救济制度。凡权利被侵害必有救济,无论该权利是公权利还是私权利,只要受到侵害,就要有相应的救济。各部门公法学上都有体现,如刑事诉讼中,对于因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检察机关和被害人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行政诉讼中也有类似的行政附带民事制度;在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造成损害时,有国家赔偿责任制度。总之,申请救济制度在部门公法学中都有体现,因而对于以规范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为核心的统一公法学,当公民权利受到损害时,要有相应的救济机制使其权利得以恢复。
7.责任承担制度。公法上的责任承担制度主要是针对公权力主体而言,当其行使公权力违法或未尽谨慎义务时所承担的公法上的后果。根据部门公法的种类,责任也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宪法责任、行政法责任、刑事法责任、社会公法责任和国际公法责任。这一责任的详细论述见姜明安教授的《公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探析》一文。①在此笔者不再赘述。
四、统一公法学制度构建的意义
构建统一公法学的具体制度,不仅可以使统一公法学脱离“徒有其名”的纯理论之境,而且从制度的整合、提炼等方面来看,它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有利于发现部门公法学相关制度的缺陷
如议会制度,可以从相互比较中,看到当前我国议会制度的不足,如龚祥瑞先生指出:“议会本来是最高权力机关,但是,……其立法、财政、监督三项大权都转移到执政党手里曾经盛极一时的议会制度,到现在除了内阁,就只剩下一个占少数议席的官方反对党了。”②这样的反思对我国当前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有一定意义的。再如申请救济制度,部门公法学只对私权利受到侵害时规定救济途径,而对于以权利受到侵害时则没有明确的救济途径,例如,下级部门的利益受到来自主管上级部门的侵害时,目前的法律就没有明确的救济措施,而一般是通过内部处理进行解决,这是不利于依法治国的。所以,通过这样的制度构建,可以发现部门公法学相关制度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