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委员会将职业体育看作是“坏的”体育,而将非商业化的、具有教化功能的体育当作“好的”体育,可以说是走上了一条错误的道路。实际上,这些是截然不同的现象,也具有不同的结构与目标,需要更加深思熟虑的对待。不过,欧共体理事会已在2002年11月取得了一致立场,决定仅在稍加修改的基础上采纳欧共体委员会提出的建议。[138]
6.3.“体育”的几种面目
将赫尔辛基、阿姆斯特丹、尼斯和关于欧洲体育教育年的建议链接起来的线索是欧盟机构对体育在纯经济领域之外的影响所做的热烈重申。笔者担心的是,在这一领域有所行动会超出欧共体的法律权限。而且笔者还担心这会超出体育界所声称的对欧洲社会与文化的贡献。特别是,笔者对于把一大堆五花八门的实践和动机都贴上“体育”标签的行为深表怀疑。“体育”已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社会现象,试图提出一种政策以适用于所有和体育相关的行为的努力是无益的或者说是糟糕的,这一点已经越来越明显了。[139]把作为一种社会整合工具的体育同作为赚钱企业的体育区分开来是特别合理的。实际上,如果把欧洲体育看作一个金字塔的话,塔尖是职业赛事,其下则是半职业体育、业余体育,最底下则是纯粹的休闲体育。这一模式本身是健全而具有吸引力的,但已越来越不能在现实中得到展现。职业体育和赫尔辛基报告中提到的体育的社会与教育功能没什么关系。相反,休闲体育则没有经济动因。“垂直团结”的理念,也就是把在更高级层次的职业竞赛中取得的收入部分地用于维持基层体育运动,并没有在欧洲被完全摒弃。但社团性体育,特别是足球对商业的优先考虑,正在不断地松动传统的垂直纽带。在这种环境下,积极投入到顶级职业体育中的当事人只会过于兴奋,以至于没法用社会进步与教育进步的外套来掩饰其利润空间,尽管这有助于他们争取到对其商业活动更有利的法律待遇。[140]然而这是对职业体育的过度让步,后者同诸如促进健康的生活方式、对他人的容忍与尊重等倍受推崇的价值之间的联系显然非常有限。在其它表现中,体育具有社会上与教育上的益处。但是简而言之,从
宪法上说,这不是欧共体的工作——或者说仅是其次要工作。当“体育”这一涵盖范围过广的标签被用来与社会、文化、教育的功能相联系时,就非常值得做更谨慎的区分。或许有人会得出结论说,如果是欧共体条约的框架使得其机构首先关注的是体育的经济方面,那么就应该灵活而又恰如其分地对它们予以矫正,以使他们对那些职业体育赛事的参与者和管理者的主导利益给予关注。
7.结语
缺乏条约明确赋予的在体育领域的管辖权并不能阻止欧共体各机构拟定体育政策的努力,这主要是出于迎合跨国人员自由流动方面的规则和竞争规则的广泛扩展的需要。但是,在这一合宪性背景的约束下,是否真正存在适当而又全面的欧共体体育政策呢?体育行政首脑或许会提出一个偏见,该偏见已深深扎根于欧共体贸易法在体育领域适用的过程中,反映了条约一方面受到扩展市场的任务驱动,另一方面又没能对体育的特殊经济方面给予足够的尊重。特别是,他们会抗议欧共体法忽视了体育为社会与文化目标的实现所作出的卓越贡献,这一目标要比单纯经济上的收益大得多。
笔者不接受这些主张,尽管很容易就可以辨别出隐藏在这些主张背后的体育界各方努力的动机和对加强自治权的渴望。欧洲法院和欧共体委员会将欧共体法解释为允许援引体育的特殊经济特征,特别是体育联赛中俱乐部之间相互依靠的关系。实际上,笔者已经指出,在某种意义上,欧共体对体育过于仁慈了。在欧洲法院看来,在没有转会制度的情况下,体育将因为缺乏对训练的投资热情而受到损害。欧洲法院的这一意见被批评者看作是缺乏说服力的解释。[141]
笔者也不同意关于欧共体法减损了体育在社会上、文化上和教育上的功能的论断。实际上,在欧共体委员会的文件上随处可见要求尊重这些事项的内容。笔者的担忧倒在于欧共体委员会在这一问题上玩的过火了。这可能导致对合宪性限制的忽视,这些限制适用于欧盟在这些领域的冒险,而如果它们被忽视的话,欧共体委员会可能给自己招致如下的法律非难,即认为其误解了其在适用相关欧共体法上的权限。[142]不仅如此,那些将教育和社会方面都通通装进欧共体委员会的体育口袋中的文件可能会对职业体育做出太大让步。事实上,本文的主要观点之一就是太多的职业体育正迅速地远离休闲体育所具有的社会与教育功能。笔者并不奢望回归到体育骑士精神的黄金时代,但笔者认为,对本质上的商业活动就应该如实裁判,不应借口促进社会包容之类的虚假理由而使其享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