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阿姆斯特丹条约(Amsterdam Treaty)与尼斯条约(Nice Treaty):体育宣言及其后果
对体育在社会中的价值表达了热烈情感的不仅仅是欧共体委员会。体育界时不时地会施加压力,以期能够使体育免受欧共体法的制约。如果希望在这一点上对条约进行修订,就需要得到成员国的一致支持。体育行业组织在谨慎而又熟练地利用媒介来传播他们的(通常是未经征实的)主张,即最好是由他们自己来实施其管理措施,而各种条件的不同寻常的结合则可能表达了欧共体为除掉这个棘手难题所必须的全体一致。然而取得全体一致的支持恐怕将是一件困难的任务,坦白地说,体育部门没能对它为什么需要特别对待这一问题提供一个在理智上令人信服的例证。作为《阿姆斯特丹条约》附件的《关于体育的声明》(The Declaration on Sport)对于探讨体育部门争取豁免的努力何以失败具有启发意义,但同样显露了各国政府首脑希望人们看到他们正在为体育做点“什么”的迫切心情——即便在实践中完全不是这样。
阿姆斯特丹声明称:
“会议重申了体育的社会重要性,特别是它在塑造人格和团结人民方面的作用。因此会议号召欧盟各机构在重要问题影响到体育时去听听体育行业组织的声音。在这一联系中,应该给予业余体育的特殊方面以特殊考虑。”
欧共体委员会可以声明它已经遵守了这一协商建议,而且不仅仅是通过它于1999年在奥林匹亚组织召开的论坛。在这次论坛上,欧共体委员会所承担的任务后来形成了《关于体育的赫尔辛基报告》。然而,这是一份止痛剂似的宣言,其所遗漏之处要比它已经做了的要重要得多。最为重要得是,它没有对“只要构成了经济活动,条约就适用于体育”这一博斯曼案中清晰表明的基本观点提出任何挑战。而在德列格案与列托宁案的审理中,欧洲法院在提及阿姆斯特丹宣言时明确接受了这一观点。[132]
一方面拒绝给予体育以豁免,另一方面还要加以掩饰,这就是在尼斯进行的协商的特征。2000年11月在尼斯举行的欧洲理事会的决议附加了一份关于“体育的特殊属性及其在执行共同政策时应当加以考虑的社会功能”的声明。这一声明承认,在体育领域,欧共体不享有任何直接的权力。但它声明,欧共体的机构必须“考虑体育内在的社会、教育与文化功能等使体育变得特殊的因素,这是为了使对于维持其社会地位来说至关重要的伦理与团结准则能够得到尊重与培育。”[133]该声明号召维护“约束各个层次体育实践的凝聚力和团结的纽带”,而且在次一级标题“业余体育和大众体育”之下,宣布体育是“促进一体化,参与社会生活、容忍、承认差异以及遵守规则”的一个因素。根据体育所具有的社会功能,体育行业组织被宣布为负有“特殊责任”。
对话的进程一致持续着。2001年10月,在欧盟轮值主席国比利时的协助下,“欧洲体育论坛”(European Sports Forum)在布鲁塞尔召开。论坛包括了一个为尼斯宣言进行补充的工作组。[134]其结论坚持维护有关利益方之间进行合作的价值,并且重申了体育的社会与教育功能。然而工作组最令人吃惊的结论是其冒失地声称“根据目前的国际状况,借助体育来传播和平及尊重他人的观念要比其他任何时候都重要”。一个主持“体育与社会经济”问题的分支工作组总结道:体育应该保持对社会经济价值的诚实,这种价值是由“建立在民主、团结和对社会、文化及环境资源的价格维持基础之上的以人为中心的组织与企业构成的”。工作组将这些识别为“超出了牟利行业的逻辑的民主价值”。与之相似,于2002年11月在哥本哈根举办的欧洲体育论坛上[135],其中一个工作组号召推动“道德与社会价值”,并且称赞欧共体委员会近期的决定是根据尼斯宣言的精神在“尊重欧共体法和体育的独特性”之间进行了调和。葡萄牙提出建议,希望授权欧共体发展欧洲体育政策。尽管这一步骤并未得到一致支持,建议文本仍被附在了工作组的决定之后。2001年10月,欧共体委员会也在其为欧洲议会与理事会关于设立“欧洲体育教育年”(European Year of Education through Sport)的决定而提出的建议中引用了尼斯宣言。[136]这一建议重申了体育对于“人的全面发展、解决学校教育不足问题和铲除社会排斥现象”、“打击种族主义”以及作为“社会民主的平台”的作用。看来欧共体委员会相当自负,但是不要忘了欧共体在这一领域所具有的
宪法上的和实际上的管辖权是有限的,因此这种措辞就显得相当愚蠢。在结论中,该建议将职业体育描绘成“过度商业化”、其形象已经“被玷污了”,并且声称现在到了“重拾奥林匹克理想以帮助实现个人价值”的时候了。[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