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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公平竞争!”:欧共体法在体育领域适用的最新发展(上)

  因此,近年来欧共体法对体育的显著干预首先是该领域 “商业化”的结果,特别是其与转播业热火朝天的发展相紧密联系的结果。事实上,上世纪90年代末期,瀑布般倾泻到欧共体委员会办公室里的那些与体育相关的经济意义最为重大的素材中,很多都与转播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欧共体委员会需要对重要性大得多的电视转播业进行引导,而在某些方面,其进行的有关体育的工作正是出于这一需要的驱动。在这一行业,欧共体委员会迫切希望能阻止既存的市场主体采取阻碍新兴主体进入市场的行为。 
  4.8.2. UEFA“封锁”比赛的规则
  2001年4月,欧共体委员会对UEFA制定的“封锁”比赛的规则作出了正式决定。[74]该规则允许各国足球协会于周六或周日的例行比赛时间段,即两个半小时内,禁止对在其辖区内进行的比赛进行转播。或许有人一开始会认为,这一规则对转播者的商业自由造成了阻碍。但另一方面,这一规则促进了一种独特价值的实现,即鼓励观众到现场观看比赛,从而活跃比赛现场的气氛。欧共体委员会通过市场分析得出了该规则并未对条约第81条第1款下的竞争构成显著限制的结论。[75]该决定明确表示,它因此不再需要就足球比赛电视转播对球场上座率造成的负面影响的程度进行调查。[76]
  有趣的是,在这一问题上,新闻公报(press release)却唱着不同的调子。公报援引蒙迪先生的话说,这一决定“反映了欧共体委员会对体育的独特方面及其文化与社会功能的尊重”。[77]应该承认,这一决定是建立在对足球比赛转播权市场的特殊性质的理解基础之上的,正如所有的竞争法决定都对可适用的市场条件进行了适当考虑,但蒙迪先生所做的关于这一决定反映了欧共体委员会尊重体育的“文化与社会功能”的热切声明却不够真诚。如下表述或许会更精确:通过条约第81条所做的市场分析而得出的结论维护了足球行业组织选择“封锁”比赛转播的自治权力。除了在条约第81条第3款下可能是合适的以外,评价体育的文化与社会功能本不是欧共体委员会的工作。而且,即使有关豁免的标准并不一定完全不能为那些被笼统地称为“文化因素”的东西所影响[78],此类更广泛的考虑也被仅局限于条约第81条第1款的正式决定所刻意排除了。在此,欧共体委员会或许正试图利用其官方公报来为其建立声誉,以应付那些有关其适用欧共体贸易法破坏体育基础的指责。欧共体委员会被体育界和一些重要的国内政治家指责为乱掺合职权范围之外的事务。尽管由于这些指责过于严苛而很容易使人对欧共体委员会产生同情,我们仍然可以合理地怀疑,欧共体委员会在适用经典的欧共体贸易法时过分宣扬其对文化与社会事务的法律权限其实是在自寻烦恼。
  4.8.3.集中出售转播权—竞争性利益
  欧共体委员会对UEFA的“封锁”制度所做出的决定明确声称将不影响根据条约第81条第1款对集中出售足球比赛电视转播权的行为进行的评估。[79]这一更加一般性的问题有待欧共体委员会的权威性处理。这的确是令人好奇的。
  体育如果丧失了结果的不确定性,那就和歌剧一样了。你会知道谁会在剧末死去,那或许是有趣的,但那将不再是体育了。因此,在体育运动中设立一项“团结基金”,要求富有的俱乐部从电视转播权的出售和球票收益中拿出一部分投入到这项基金中,从而使贫穷的俱乐部得到财政补足,这一做法将免受欧共体竞争法的监管。这项基金将不会限制条约第81条第1款意义下的竞争;相反,它是一种平衡性的安排方式,对于在职业体育联赛中维持俱乐部间的具有活力的竞争非常重要。[80]毫无疑问,必须在奖励成功者和加强失败者之间寻求一种设计周密的平衡,[81]但目前最关键的是,与足球界相反,其他典型的制造业或服务业中根本不存在采取这种策略的诱因。必须以某种实践来保证俱乐部间的平等与比赛结果的不确定性,而体育的特殊经济地位应如何反映在对这一实践进行的法律管制上呢?这一体育界的有趣问题如今就集中在这一点上,而这正是集中出售所带来的挑战。
  集中出售的安排仅给予迫切的购买者唯一的机会去竞逐捆绑在一起的所有联赛产品。买家无法同单个俱乐部达成协议[82],而这些俱乐部本来是可以在出售方面进行竞争的。[83]正如本文第二部分对苏格兰联赛案的考查所揭示的,很显然除非其他俱乐部同意同它们比赛,否则两家大俱乐部将没有任何东西可以出售。赛事无法由一家俱乐部单方面安排——这是体育的自身特性。但是一旦俱乐部约定相互之间进行比赛,那么一般认为接下来的关于集中出售转播权的决定就构成了条约第81条第1款意义上的限制竞争。因此,集中出售转播权应该被谨慎地同出于体育的内在要求的安排区分开来,这种内在要求反映了俱乐部间在经济上的特殊的相互依赖关系,而集中出售却对作为第三方的转播机构造成了直接外部影响。[84]集中出售转播权限制了条约第81条第1款意义上的竞争,因为它对成员国间贸易具有显著影响,除非它能根据第81条第3款取得豁免,否则就是违法的。但在豁免阶段,组织性赛事的特殊性可能会表现出来。集中出售制度限制产量的事实使人们相信,购买者支付的价格将比由各个俱乐部单独出售转播权的价格(加起来)要高。因此,集中出售可以使收入最大化,而这笔收入将在寻求保持竞争平衡与比赛的吸引力的俱乐部间分配。此外,与俱乐部单独出售转播权并辅以某种形式的内部税收的模式相比,通过集中出售的方式增加收入并于日后在参赛俱乐部之间进行分配是一种便捷得多的管理方式。但是,在利用集体出售来把蛋糕做大并且使自己在与利益的第三方即转播机构——既包括了既存的市场参与者又包括了潜在的市场参与者——的斗争更加轻松,从而拥有一个更具竞争性的转播权市场的时候,体育的利益将会怎样呢?
  4.8.4. 集中出售转播权-风中最后的法律稻草
  欧共体委员会还没有决定如何回答这个问题。有趣的是,尽管并非欧共体法中具有决定性的问题,是否允许集中出售转播权仍在各国国内层面受到了关注。在英国,限制性贸易行为法院(Restrictive Practices Court)已经于1999年作出了一个有利于承认集中出售英格兰足球超级联赛转播权的合法性的决定。[85]但是,尽管这一判决清晰地确认了集中出售给足球运动带来的益处,但在对转播机构引起的(既存的和潜在的)损失进行评估方面却远不能令人信服。缺陷并不出在法院身上,而在于作出该决定的依据,即现在已经被废止的《限制性贸易行为法》(Restrictive Trade Practices Act)。 该法将法院的选择局限在或维持当前安排的公共利益或完全抛开限制的非此即彼的境地中,因此在立法上无法做出其他更为精确的折中选择。[86]法院选择了前者。在德国却正相反,竞争当局批评了集中出售行为,但在足球界的游说下,集中出售很快就取得了立法上的支持。[87]当然,欧共体成员国国内法大开绿灯并不能代替条约第81条在成员国境内的适用,因此,只要相关安排包含有成员国间的因素,那么这两种虽然都支持集中出售但又截然不同的盎格鲁-德国模式就都无法确定会继续下去。
  但是欧共体委员会将如何裁判集中出售行为呢?2001年7月,欧共体委员会向UEFA发出了一份反对声明,对其有关欧洲足球顶级赛事“冠军联赛”转播权的出售安排提出了指责。[88]UEFA代表所有参赛俱乐部集中出售转播权,并且倾向于在独占的基础上出售,期限长达几年。欧共体委员会认为UEFA的计划构成了对竞争的实质性限制,不仅是因为它对潜在的参与者进入这个本可以实现生机勃勃的进化的市场构成了封锁,还因为尽管欧共体委员会在原则上承认了在体育中进行财富分配与保持团结的需要,但仍相信UEFA的安排超出了为达到这些合法目的所必须采取的措施的限度。众所周知,“冠军联赛”的举办同时就意味着能够分给这项精英俱乐部赛事之外的俱乐部的收入份额的减少。而且,极少数参加“冠军联赛”的常客分得了巨额回报,这在相当程度上削弱了国内联赛竞争的健康程度。由此有人认为欧共体委员会在面对体育界提出的关于集中出售转播权对于保持内部的组织性团结至关重要的意见时,试图利用条约第81条摧毁这种交易,并且敏锐地找到了对手最薄弱的环节。UEFA及时回应,提出了一份经过修改的规则,简单地说就是一包“未捆绑的”可供选购的权利。更多的经营者,包括互联网内容提供商以及更多传统的公共或私人转播机构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冠军联赛的转播。欧共体委员会对这一计划所体现的竞争的多样性感到满意,它认为这将使球迷获益,同时还有助于新技术在传媒业中的发展。[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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