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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公平竞争!”:欧共体法在体育领域适用的最新发展(上)

  众所周知,安全问题是重大足球比赛在筹备工作中必须考虑的问题,而对观众进行隔离也可能是必要的,因此就会出现一批球票被合理地仅出售给某支特定球队的球迷的情形。但是CFO所采取的赤裸裸的歧视则不能被看作是为了应付可能出现的混乱状况而采取的正当措施。[41]欧共体委员会严格适用了相称性原则(the proportionality principle),这是值得庆贺的,因为这保证了大多数爱好和平的观众免受来自少数暴力球迷的伤害。[42]
  这个案例中的歧视是基于住所,它构成了建立在国籍基础上的间接歧视。欧共体委员会已明确表示,这类滥用行为有悖于“基础性的共同体原则”。[43]然而,给予的处罚只是“象征性的”[44]区区1000欧元而已。欧共体委员会评论道,球票安排同以前的世界杯决赛所采取的方式相似,并且晦涩地提到,“所涉事项性质特殊,因而不易从以前欧共体委员会的决定或欧洲法院的判例法中推导出结论”。[45]这并非是一个具有说服力的解释。一般认为,有关1990年意大利世界杯足球赛球票分销制度违反欧共体法的那个决定并未涉及向公众直接出售球票的问题。它涉及到关于旅行团被禁止的限制性销售条款。欧共体委员会没有给予处罚。[46]但是,很难认为基于住所理由的歧视,这种被公认为违背了“基础性的共同体原则”的行为的确是一个具有“特殊性”的事项,以至于在以前从未对这一特殊领域中的问题做出决定的情况下也值得给予如此小数额的罚款。难免产生这样的怀疑:对如此明显违法的行为仅给予这么温和的制裁,其首要原因是欧共体委员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案卷进行了错误处理。[47]特别令人困惑的是,欧共体委员会直到1998年2月才进行干预,要求消除歧视,而这时绝大部分的相关球票早已经通过上述歧视性方式售出了。而在1997年6月,歧视性行为正在进行时,欧共体委员会收到了通知并和CFO进行了交涉。看来,比起该通知的主题,还有更多东西应该进行讨论。但令人吃惊的是,究竟是CFO误导了欧共体委员会还是欧共体委员会决定对所发生的事情睁一眼闭一眼,并未在决定中清晰地反映出来。
  尽管决定的影响在于警告不要指望将来还会有这种宽松的政策,但由于罚款数额轻微,该决定的威慑作用可能会被认为是微不足道的。不过再次让人感到放心的是,2000年在荷兰和比利时举行的欧洲足球锦标赛向公众出售门票的方案得到了欧共体委员会的批准,[48]并且是以不含有任何基于国籍或住所歧视的方式进行的。
  4.7.运动员转会体制
  4.7.1 重温博斯曼案
  足球运动员转会体制受到了博斯曼案判决的打击,但并未被消灭,上个世纪里它一直在发生变异,并在不同的时段、不同的地点以不同的面目出现。[49]然而它的核心内容却很简单:球员在行使其合同自由的时候不能在俱乐部间自由流动。根据全球足球运动行业组织的规则,一个俱乐部只有从球员的原受雇俱乐部那里取得了该球员的注册许可之后才能让其参加正式比赛。原俱乐部只有在对新俱乐部提供的条件感到满意时才会发放注册许可,而在这些条件中最关键的是支付转会费。博斯曼就深受这一转会体制之害,由于握有他的转会注册许可的比利时俱乐部拒绝发放该许可,因此他无法加盟一家法国俱乐部,尽管他同原俱乐部的合同已经到期了。
  尽管欧洲法院承认了体育的“相当的社会重要性”,并且认可了“通过保持一定程度的平等与不确定性来达到维持俱乐部间的平衡及鼓励聘用和培养年轻球员的目的”[50]的合法性,但仍得出了职业足球界的转会体制违反了条约第39条的结论。欧洲法院认为尽管足球界所期望达到的目的在原则上是正当的,但采取的方法却是不恰当的。欧洲法院不认为转会体制是维持俱乐部间平衡的有效方法,它并不能阻止富有的俱乐部购买最好的球员。欧洲法院还评论说,仅有一小部分年轻球员进入了职业足球领域,从而对俱乐部的投资带来了回报,因此所收取的费用是不可预期的,并且与实际成本无关。这种体制并无内在规律作为依据,不是一个经过精心设计的分配体制。欧洲法院得出结论:“同样的目标至少可以通过其他同样有效的方式达到,同时又不会对工作者的自由流动造成阻碍”。[51]
  4.7.2.博斯曼案之后:欧共体委员会和足球行业组织达成的协议
  博斯曼案的判决要求对现行转会体制作出调整,这一判决将适用于同博斯曼的处境相同的运动员,即合同已经到期并希望行使在成员国间流动的权利的运动员。俱乐部对这一判决做出的反应是争取和明星运动员签订时间更长(金额也更高)的合同。在运动员身上的开销模式已经改变了。转会费仍需支付,有时候数额还相当高,[52]但更为惊人的是工资的增长。过去流转于俱乐部间、用于支付转会费的金钱如今更多的是用来支付运动员的工资。[53]
  很值得怀疑的是,转会体制的建立基础实际上比博斯曼案判决所揭示的更加不牢靠。特别是,尽管欧洲法院在审理博斯曼案时拒绝从欧共体条约中的竞争规则的角度进行考查,但假设果真如此的话,那么欧洲法院十有八九会将这种行为认定为是雇佣者(也包括了体育行业组织)之间“水平地”达成的对运动员贸易的非法限制。这正是法律总顾问朗兹所明确表达的观点。注意到以下这一点是很重要的:竞争规则隐藏在幕后,可以很轻松地被利用来打击那些仅靠欧共体条约第39条无法触动的转会体制的残余。特别是,可以预料欧共体法将对铲除在一个成员国内部实施的顽固的转会制度很有兴趣,甚至去帮助非欧共体公民,并且对足球界对合同未到期球员的流动施加束缚的行为予以打击。[54]因此它已经证明了,至少是部分地证明了[55]博斯曼案的潜在的、更宽广的影响已经在鼓励构建新转会体制上起到了作用。
  欧洲法院尽管在博斯曼案中否定了现行转会体制,但却接受了足球是“特殊的”这一一般性观点,从而为足球界留下了进行重新整合的余地。转会体制继续存在着,尽管采取的是修订过的、收敛的方式。2001年3月,经过广泛的、有时甚至是讨价还价的谈判,欧共体委员会和世界足球行业组织FIFA、欧洲足球行业组织UEFA达成了协议。于是欧共体委员会发表声明宣布,蒙迪先生和FIFA主席布拉特(Blatter)之间进行了信件交换,并且将信件内容记录在欧共体委员会新闻通告中。通过这一方式,2001年3月达成的这个协议得以“正式化”。[56]国际职业足球运动员联合会(FIFPro)一直在积极参与这一谈判,虽曾在后期因对该协议草案感到不满而退出了谈判,不过最终还是于2001年3月表示了同意。[57]在这个法律地位模糊的“和解”达成之后,FIFPro看来很有可能成为对该协议发起挑战的源头。但是,FIFPro所表达的忧虑已经得到了讨论[58], FIFA和FIFPro本来在2001年8月就可以就后者参与将于2001年9月1日生效的新规则的执行问题达成协议。[59]最终,在2002年6月,欧共体委员会结束了调查,宣布“委员会参与解决球员、俱乐部及足球组织之间争议的使命已经完成了”。[60]蒙迪专员表示:“新的规则在球员的自由流动的基本权利、合同的稳定性、体育的真实性的合法目标以及赛事的稳定性间找到了平衡”。
  欧共体委员会准备将这一体制的核心规定看作是符合欧共体竞争法和自由流动法的,这些规定包括:对于年龄在23岁以下的运动员,应以一套培养补偿制度来激励和奖赏那些在运动员培养上作出了贡献的俱乐部,特别是小俱乐部;应建立一套团结机制来将相当部分的收入分配给参与了培养和教育运动员的俱乐部,包括业余俱乐部;仅在协议规定的条件下才允许18岁以下的运动员进行国际转会;应为每个赛季设立转会期,进一步限制赛季中的转会窗,一个球员在一个赛季中只能进行一次转会;合同的最短和最长期限分别为1年和5年;28岁以下球员有3年的合同保护期,之后则有两年的保护期;即将被引入的约束机制应该维护体育赛事的规范性与合理运行,这样,单方违约将只可能发生在赛季结束时;如果发生了单方违约的情形,不论违约的是运动员还是俱乐部,都可以要求经济赔偿;在保护期内无合理理由而单方面违约的话,可以对运动员、俱乐部或经纪人施以相应的体育制裁;应创设一个有效、迅捷、客观的仲裁机构,由从运动员、俱乐部中挑选出的相同数目的成员组成,主席则独立产生;仲裁是自愿的,且不能阻止当事人向国内法院寻求救济。
  4.7.3. 问题解决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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