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欧共体委员会最近的决定
和20年前的维尔雷夫案、科赫案及多纳案一样,博斯曼案使人们注意到调和体育产业界的设想和欧共体法规则之间的矛盾的困难性。在博斯曼案中,欧洲法院将其自身局限于有关自由流动的法律,在德列格案和列托宁案中也是如此。但最近欧共体委员会为了解决其手头上的大量突出案件,正面临着适用欧共体条约中的竞争法规则的需要。这些案件将在本文该部分中得到考查。欧共体委员会已经背负了一份被尴尬地错误定义的任务——它发现需要制定一项体育政策并将个人申诉的记录清除掉。对欧共体委员会运用竞争规则的更为广泛的评估会在第5部分中进行,而第6部分则将在社会与文化背景下对体育进行考查。
欧共体委员会2002年6月5日的简短备忘录提到“专员们,特别是蒙迪( Monti)和雷丁(Reding)最近两年里已致力于同体育组织进行富有建设性的讨论……作为成果,体育组织已经实施了非常重要的变革以使其规则与它们的法律义务相吻合,将更好的法律保障带入体育领域以作为未来经济与体育发展的基础,并且给体育迷和消费者带来了更好的待遇”。[24]备忘录表明了欧共体委员会对最近一系列案件的结案感到满足。在体育方面,自从博斯曼案后,欧共体委员会一直都比欧洲法院繁忙,在这份备忘录里,可以觉察出欧共体委员会打算为其冒险行为画上句号,并长舒了一口气。无论是蒙迪先生还是雷丁女士,竞争事务专员或是文化事务专员,他们都没能为其在体育领域的努力争取到太多的公众支持,在联盟框架内潜伏着根本性机构调整可能性的时期,认为这样的洞察力不会使得优先选择变得更加丰富恐怕是不现实的。
4.1.足球运动员的经纪人
全球性的足球运动行业组织FIFA根据其制定的足球运动员经纪人准则,早就禁止球员聘用未在FIFA注册的经纪人。这构成了典型的对职业服务市场准入的反竞争障碍。欧共体委员会一开始认为值得对该问题展开调查[25],但随后承认FIFA有对这一行业进行管制的需要,只要能保持准入的公开性与非歧视性。欧共体委员会接受了FIFA经过修改之后的准入要求:经纪人必须通过考试、缴纳职业责任保险并且同意有关透明度与诚信的职业规范章程。2002年4月,欧共体委员会对FIFA提高标准及为保护消费者免受不道德执业者的危害而做出的努力表示了满意,并以非正式形式批准了修改之后的FIFA准则。[26]
4.2.F1赛车
欧共体委员会对国际汽车联合会(FIA)和参与一级方程式赛车运动的公司所进行的长达四年的调查现在已经走到了尽头。欧共体委员会早在1997年就已发出了通知,[27]1999年又专门针对既是这项运动的管理者同时又积极参与商业开发的FIA的巨无霸地位发出了反对声明。特别是在经过旷日持久的和偶尔公开的、苛刻的讨价还价之后,FIA同意修改其规则。[28]此次经过协商而达成一致的修改将FIA的地位限定为体育运动的管理者,并将承担商业利益冲突的风险。某些用来压制新兴汽车运动发展的、有害的反竞争限制已经被摈弃了,比如,举办F1比赛的赛道拥有者将不再受到禁止承办可能同F1竞争的其他赛事的合同束缚,转播机构也不再被要求承诺只转播F1赛事。FIA的规则不能被用来阻止或妨碍新的赛事,除非存在着同汽车运动的安全、公平或有序行为有关的合理理由。针对FIA的申述程序同样得到了加强。欧共体委员会宣布它计划对新的规则[29]采取友好态度,并于2001年10月以非正式的形式予以批准。[30]
4.3.“莫斯克伦案”(Mouscron Case)
欧洲足球的管理机构UEFA(欧洲足球联合会——译注)拒绝了法国里尔的一个体育场主承办一场欧洲联盟杯比赛的要求,因为根据抽签的结果,里尔队(Lille)的对手比利时刨花莫斯克伦队(Excelsior Mouscorn)队是主场球队。尽管这样做可以节省因跨越国界而引起的开支,UEFA仍然拒绝变更其规则,而要求比赛必须在主场球队所在地即比利时进行。欧共体委员会拒绝了法国方面的申诉,理由是这构成了一条体育规则,而这条规则是举办一项体育比赛所必不可少的部分。主队应该在主场比赛,欧共体委员会认为这条规定不在条约的竞争规则管辖范围之内。[31]
4.4.关联俱乐部控股权
有关规则禁止由同一业主控股的一家以上的俱乐部同时参加一项特定赛事,这是为了保证比赛结果的不确定性和竞争的纯洁性不受任何利益冲突的影响及避免比赛被操纵。1999年,体育界的仲裁机构,总部设在洛桑的体育仲裁庭(CAS)对UEFA制定的限制由同一业主控股的不同俱乐部参加欧洲俱乐部赛事的规则进行了审查。CAS根据欧共体法和瑞士法作出了裁决,认为这一规则是合法的。[32]在认定维尔雷夫案和科赫案中的“体育例外”不可行之后,CAS继而发现这一规则并未真正限制条约第81条第1款意义上的竞争。而且,CAS将这些规则看作是为了达到保证联赛具有值得信任的竞争性及合理运作的合法目标所必须的,况且对于其所要达到的目标来说,这些规则是适度的,因为CAS并不认为对操纵比赛结果的行为进行事后控制(例如,施加刑事制裁)已经足够。随即,欧共体委员会发表了初步结论,尽管它认为还需要更进一步的信息来确信不存在其他更小的限制竞争性措施来维持竞赛的真实性,但仍然引用了CAS的裁决和欧洲法院在博斯曼案中对体育的合法目标的承认,最后认定该项规则并不违反欧共体条约中的竞争规则。[33]2002年6月,欧共体委员会最终宣布结束调查。[34]欧共体委员会记录下了它的观点:该规则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体育竞赛的真实性,并且该规则对商业自由所施加的限制并未超出为达到保证比赛结果不确定性的合法目的所必须采取的措施的限度。欧共体委员会将这一案件作为一个范例,即如果一项规则是为了保证体育比赛的真实性而不可避免地对商业造成了干预,并且该规则是以非歧视的方式适用的,那么它就不受条约中的竞争规则的约束。
4.5.游泳运动中的反兴奋剂规则
2002年8月,欧共体委员会拒绝了一些因服用兴奋剂而被国际奥委会和游泳运动的行业组织FINA(国际游泳联合会——译注)禁赛的运动员的申诉。[35]欧共体委员会强调了体育组织为保证赛事的真实性而享有的自治权。反兴奋剂规则使得体育竞技能够顺利运行,它们对于有效打击服用兴奋剂的行为是必不可少的,而且它们带来的限制效果并未超出为达到这一目标所必须采取的措施的限度。据此来看,它们不在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所禁止的行为之列。
4.6. 1998年世界杯足球赛门票分销
这是一个处以了罚款的正式决定。由于违反了欧共体条约第82条和欧洲经济区协定第54条,1998年法国世界杯足球赛组委会(CFO)受到了欧共体委员会的批评。[36]有关的滥用措施的中心问题是对公众出售球票的过程中采取了歧视政策。
大部分球票售给了诸如国家足球协会、正式旅行社和赞助商这样的机构,而另有28.12%的份额,大约749700张由CFO直接出售给公众。这批球票最初于1996年开始出售,但仅有那些能够提供法国境内邮政地址的人有资格购买。只是从1998年4月22日开始,迫于欧共体委员会的压力,CFO才改变了做法,将球票出售给能够提供欧洲经济区境内地址的购买者,但那时这批球票的大约四分之三已经被热情的法国人买走了。在这一虚假的市场供销结构之下,就毫不奇怪在1998年6月世界杯足球赛举行的同时,大笔球票被当地居民以远高于CFO最初定价的价格卖给了外国游客。
该决定中的相关市场界定明确使用了“SSNIP”标准,这一标准在欧共体委员会1997年《关于欧共体竞争法中界定相关市场的通告》(Notice on the Definition of the Relevant Market for the Purposes of Community Competition Law)中占有重要地位。[37]该标准规定,如果一项产品或服务在价格上的虽然微小但却重要的非暂时性上涨(在5%-10%范围内)没有在消费者需求方面导致任何有利于替代性产品或服务的显著变化,那么该相关产品市场通常应限于单一产品或服务。欧共体委员会得出结论,球票价格至少上涨10%的结果不会导致普通民众在需求上转向其他竞争性产品。欧共体委员会认为,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世界杯足球赛门票的市场是独立的;而且,通过国家足协、旅行社出售的球票的供方可替代性不能被看作是为影响CFO的行为提供了现实可能性。相关地域市场应是“至少所有欧洲经济区内的国家”。[38]消费者很乐意长途跋涉来观赏这样一届重要赛事。在如此狭窄的市场定义下,得出CFO处于市场垄断地位的结论就不可避免了。相应的,CFO承担了不让自己的行为破坏未受扭曲的竞争的“特殊责任”。[39]作为一个具有独占地位的供方,CFO应被要求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向欧洲经济区境内的所有公众提供球票[40],既然CFO没能做到这一点,其行为就构成了将不公平贸易条件强加于法国境外居民的滥用行为,结果导致了对这部分消费者不利的市场限制,因此应该受到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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