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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公平竞争!”:欧共体法在体育领域适用的最新发展(上)

“请公平竞争!”:欧共体法在体育领域适用的最新发展(上)


[英]斯蒂芬·维泽内尔;著 ;裴洋;译


【全文】
  目次
  一、引言
  二、体育是特殊的
  三、欧洲法院最近的判决
  四、欧共体委员会最近的决定
  五、适用于体育的欧共体贸易法的框架
  六、体育政策的更广泛的范围
  七、结语
  
  1.引言
  在2002年世界杯足球赛的官方计划书中有一整页的呼吁套上了这样的标题:“帮助我们确保在2002年韩日世界杯上公平竞争!”[①]乍看上去,这一劝诫的设计似乎是为了鼓励对赛场内外的对手的尊重,或者是号召所有的参赛者遵循比赛规则的字面含义和内在精神来进行比赛。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这一页实际上是针对“隐性营销”这一现象的。根据对它的解释,赛事的“正式商业伙伴”对赛事的成功贡献巨大,而其他公司却通过在自己与赛事之间建立联系而又不向FIFA(国际足球联合会——译者注)支付特权使用费的手段来促进其产品的销售。足球比赛观众做出以下阻止“隐性营销”的行为是受到鼓励的:拒绝将带有商业标记的旗帜、气球、帽子等物品带入体育场,即使他们或许在去看比赛的路上就已经很愉快地得到了这些免费但却是未经授权的助威用具。公平竞争!
  体育显然已经变成了一种蕴含巨大商业价值的产业。体育行业组织不仅关注赛事本身的公平规制,而且也关注它们的商业资产的有效开发。没人会建议法律对一支足球队应该有多少名队员之类的问题做出规定。同样,也没人能否认法律拥有对诸如在体育商品提供者之间进行价格限定的行为进行管制的正当权力。但是,有一类更加有趣的中间类型的实践,它们可能具有体育的特殊性,但同时又具有直接的商业目的。这样的例子包括球员转会制度和体育赛事的电视转播权交易。通常,体育行业组织认为它们的自主决策权的范围要比国家机关所承认的要广。这一主张的典型实施风格已经在本文导言的开始部分得到了鲜明的反映:体育组织有强烈的动机来披上“公平竞争”的外衣,以掩饰其利润最大化的欲望。有时,它们可能有完全正当的理由去这么做。需要被提及的更大的问题是,究竟体育领域的安排在多大程度上避免完全的或部分的司法审查才算合适?而且,对这一问题的回答需要以对另一重要的先决问题做出精确回答为前提,即“体育是特殊的”这一经常被提出的主张究竟具有何种文化上、社会上和经济上的含义?在欧洲,这一问题因欧洲法院在1995年对博斯曼案(Bosman Case)[②]的著名判决而被置于各大报纸的显著位置。自此以后,欧共体委员会拥有了诸多机会来澄清体育在欧共体法下的待遇。特别是欧洲法院也获得了这样的机会,尽管不如欧共体委员会多。2002年6月5日,也就是世界杯足球赛在汉城开幕后一周,欧共体委员会发表了名为“与体育组织间的建设性讨论”的备忘录,并且列举了一系列被其认定为在体育行业组织调整了“它们的体育规则,从而使其符合今天的体育上、经济上和法律上的要求”之后,已经得到圆满解决的问题。[③]这给人留下了一个清晰的印象,即欧共体委员会认为,在经过近几年借欧共体条约中的竞争规则对职业体育领域进行审查之后,该是将这种热情予以冷却的时候了。另一方面,对体育在社会上与文化上的益处表示尊重的渴望,最近可能将在好几个机构的实践中得到验证,其中就包括欧共体委员会。本文考察了欧共体最新的实践,希望能就这一领域中的游戏目前在实质上的公平程度进行评估,并且本文把未能对职业体育和娱乐/业余体育作出适当区分的体育政策的构建中存在的内在风险作为一个主题进行探讨。
  2.“体育是特殊的”
  对职业体育中经济力量的特殊性进行探悉可以从苏格兰足球开始。2002年4月,苏格兰超级联赛的12家俱乐部中有10家宣布准备脱离联赛。这10家俱乐部公布了一项计划,称一旦经过了两年的必要通知期限,它们就将启动新的联赛。没有参与其中的另外两家俱乐部是格拉斯哥流浪者(Glasgow Rangers)和格拉斯哥凯尔特人(Glasgow Celtic),也就是所谓的“老商号”(Old Firm),它们是苏格兰足球史上最成功的俱乐部,同时也是拥有支持者数量最多的俱乐部。10家脱离的俱乐部立即通知了流浪者和凯尔特人,表示欢迎它们加入将于2004年开始的新联赛,但前提条件是它们必须接受以下安排,即重大事项的决定必须获得参加联赛的12家俱乐部中的8家以上的支持。而根据目前苏格兰超级联赛的规定,12家俱乐部中必须有11家投赞成票。显然,10家小俱乐部准备建立一个不允许两家最大俱乐部对激进的变革投反对票的新体系。特别是,这些小俱乐部决心改变现行财富分配体制,以使收入更大程度上从最受欢迎的俱乐部流向支持者较少的俱乐部。流浪者和凯尔特人的代表一开始表示沮丧。凯尔特人俱乐部的首席执行官伊恩·迈克利奥德(Ian McLeod)评论说,发表了脱离声明的俱乐部“看起来是把它们自己视作受压迫者,然而由于凯尔特人和流浪者贡献了苏格兰足球80%的收入,因此这10家俱乐部实际上是在接受两家最大俱乐部的资助”。[④]据推测,80%这个数字是在比赛观众上座率基础上简单推算出来的。事实上,在2001/02赛季(并非“非典型”),凯尔特人和流浪者两家俱乐部的联赛主场比赛平均每场吸引的观众人数分别为58505和48257,而在苏超联赛中球迷数量排第三的阿伯丁俱乐部的这一数据却只有13938。[⑤]相应的,凯尔特人和流浪者在客场得到的支持也比其它苏格兰俱乐部要多得多,而随这两家俱乐部去客场的球迷因此也促进了那些在主场同“老商号”比赛的俱乐部的收入增长。然而迈克利奥德的评论忽视了一个重要方面。显然,“受压迫的”10家俱乐部是通过和在商业上占支配地位的两家格拉斯哥俱乐部比赛来挣钱的,但凯尔特人和流浪者同样是由于它们的对手的存在才得以赚钱的。比起其它苏格兰足球俱乐部,流浪者和凯尔特人所拥有的把其当作“他们的球队”的球迷人数要多出很多,但它们是依靠寻找愿意提供这一体育交易中的关键的特别因素——对抗的伙伴——才赋予其自身存在以商业和体育意义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职业联盟中受欢迎程度较低的球队在它们同那些声名显赫的球队进行交易时所拥有的商业杠杆作用可能要比单纯根据营业额来做假设要大得多。事实上,我们不能像在装饰品生产领域中所做的那样也对足球领域做市场份额的分割。如果小一些的装饰品生产者退出市场,实力更强的公司通常将欣然占据它们的市场份额。而在足球领域,如果对手拒绝同它们比赛,那么凯尔特人和流浪者所声称的80%的市场份额将不会得到增加。事实恰恰相反。弱小伙伴的退出将毁灭强大者的游戏。两家格拉斯哥俱乐部可以跨越地域去另一个联盟参赛来找寻新的对手,最有可能的是英格兰,或者它们也可能被迫在苏格兰达成妥协。[⑥]但为着当前的目的,这个故事揭示出了一个专属于职业体育而在其他地方不存在的关键特征:在体育竞赛的参与者之间存在着利益上的相互依赖。在体育中,应该把对手击败,但如果对手被完全排挤出局,那么奋斗的全部意义就被破坏了。
  这一理解同欧洲法院在博斯曼案中所持的观点相呼应。[⑦]欧洲法院发表了著名的评论:“根据体育运动特别是足球在共同体内的重要社会意义,通过保持一定程度的平等和结果的不确定性从而达到在俱乐部间维持均衡的目标…必须被承认为合法。”这一论述接受了体育联盟中的相互依靠的观念,从而为以下规则获得支持带来了希望:比如为了追求竞争的平衡而将财富从富有俱乐部转移到贫穷俱乐部;为了消除人为操纵比赛的嫌疑而禁止一个业主在多家俱乐部拥有控股权。
  在描绘欧共体法和体育在将来共存的图景时,博斯曼案的一个重要而又常在日常讨论中被忽视的方面就是:欧洲法院承认,一般来说体育(特别是足球)拥有不同寻常的特点,这使得它同“普通的”商业领域区别开来。欧洲法院仅仅坚持认为,体育在经济上的重要性使得它应被置于欧共体法管辖之下,那些不同寻常的特征则在对法律适用进行具体设计时予以考虑。[⑧]体育所面临的挑战是去设计出那些对于组织性体育活动来说是特别的、同时又不违反欧共体法的、能满足各方利益的规则。在博斯曼案中,欧共体法院拒绝尝试着去证明以下论断:职业足球中的两种显著存在的实践是符合条约中关于工人自由流动的第39条(以前的第48条)的规定的。欧洲足球俱乐部赛事中关于球员转会的制度和要求根据国籍给予歧视待遇的制度都违背了该条规定。转会制度已经做出了调整,[⑨]而国籍制度则被禁止适用于欧盟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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