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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法学方法论——读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之后

  林教授进而指出:
  “德国流派的那种‘法学方法论’,也可从以下三个层次析出不同的内涵: 其一、所谓的‘法学’(Rechtswissenschaft)。其主要指的是法律学,或曰那种法教义学或教义法学、实定法学意义上的‘法学’。…… 其二、所谓的‘法学方法’。既然‘法学’乃是法教义学或实定法学意义上的‘法律学’,那么 ,这里的‘法学方法’,主要也就指的是法律适用中有关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的方法,尤其是法官在形成判决过程中所运用的法律解释、法律适用的方法,因而多涉及形而下的技术层面,惟其本身已构成了一个方法体系而已。……其三、所谓的‘(方法)论’(Mehtodenlehre)。就笔者的理解而言,它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有关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的理论,具有专业性、技术性、世俗性和实践性的特点,属于形而下的范畴;二是涉及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的有关法哲学、法理学的问题,即有关对这种方法的外向性的哲学探究所进行的辨思和论断,具有思辩性和高度的抽象性,属于形而上的范畴。”[18]
  基于“某种概念转换的利益”,林教授主张用“法律学方法论”置换“法学方法论”,认为“法律学方法论”应包括“有关法律方法的理论”、“ 对法律方法的外一哲学探究所形成的理论”和“有关法学研究方法的理论”;而在整个“法理学-法哲学(jurisprudence legal theory)”中,“法律学方法论(methodology of legal science)”又处于部分角色,另外两个部分分别是“法的一般理论(theory of law)”和“法的价值论(theory about law)”。[19]经过林教授的“辩说”,至此,“法学方法论”或者“法律学方法论”在法学的“格式塔”中的位置可谓是“一目了然”。我阅读林教授的文章后,有上述感觉不假,但要是一合上文章——再过一些时间——“什么是‘法学方法论’”,我则又会迷糊。因为我阅读林教授的这篇文章已经不止一次了。是何缘故造成笔者如此“失忆”呢?通感到黄先生,依凭其大著,我想黄茂荣先生就不会有我前述的“懊恼”,仅仅是因为他的学识比我的深博吗?实言之,可能,他的学力是一个方面的原因,但更重要的原因,个人以为,是他对“法学方法论”这个法学词汇的理解一开始就镶嵌在德国法学方法论研究的学术传统中;他对德国法学方法的研究知识是烂熟于胸的。在我看来,对“法学方法论”的理解几乎成了他本能的思维了,他又怎么会产生疑问呢?而将“法学方法论”置于中国语言思维场域中去理解,我又怎么能不落入不断“失忆”的窠臼呢?但是,通读黄茂荣教授的《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则会在我的思维中嵌入了德国法学方法论的思维因子;自然地,我再要将它与“法学研究方法”、“法律方法”等法学语汇搞混就没那么容易了。上述体验,再一次证明这样一个颠扑不破的认识论原理——“实践是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最好途径”;换言之,“学术实践(阅读)是理解学术原理(学术概念之间的关系)的最好方式”。
  文本选择-留学或访学-法学方法论,是本文的行文逻辑;也是我,阅读黄著,进而对黄茂荣先生有所了解后,所产生的一些思绪或思考的逻辑链条,你感觉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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