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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法学方法论——读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之后

  进而,痛心疾首:“如果每个留学的人都能把自己接触到的祖国不知的一项制度介绍过来,若干年后,我们祖国的法学就不得了了。”[15]
  不过,值得欣喜的是,在阅读黄著的过程中,我发现黄茂荣先生早年留学德国却是真的取到了“真经”。关于德国的法学方法研究,黄先生不但对其知识现状了如指掌,而且对其研究方法深得其精髓,并将其内化、娴熟地运用到对“中华民国”《六法全书》中相关民事法律的分析研究中去。从黄先生运用德国法学方法研究成果研究台湾地区现代民法的学术践行中,我发现黄先生对在台湾地区施行的法律的分析研究是建立在对《六法全书》虔诚的信的基础上的。在黄茂荣先生看来,“确实,法律对法律家来说就是圣经,是他们所祟拜的偶像”(Ripert语)[16]。为何这么说呢?因为黄先生对台湾地区的民事法律规定的运用是信手拈来,对中国台湾“司法院”繁复的解释是烂熟于心,试想若一个人对某物没有真“信”(爱),他能做到这一点吗?可是,回想一下中国大陆方面,现在的部门法学论者对在论文中引介法律条文的学术行为是唯恐避之不及,生怕不够“希腊罗马”。
  法学方法论
  在阅读黄著的过程中,除产生上述体会,抑或感想外,我还有一个疑问——即“‘法学方法论’意指什么”,却至通读黄著也未获至答案。现在回想起来,可能是因为我在阅读黄著的过程中一直有这样一个定见:依凭中国大陆学者研究写作的习惯,著者对其研究的论题总免不了会给予一些解释,因而我以为黄茂荣先生也会不例外——然而,我通读了黄著,他对“法学方法论”进行单独解释却未置一字。其实,黄茂荣先生解释不解释“法学方法论”,我也并不是很在意,因为通过阅读大陆学者的相关论文,我对“‘法学方法论’意指什么”是有一定的了解的,但我却就是有想听听台湾学者是怎么看(理解)“法学方法论”的好奇心,特别是德国著名学者拉伦茨(Larenz)教授的学生版《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在中国大陆出版后。不想,在黄茂荣先生的学术视野中,我的上述问题却不成其为问题。对于“‘法学方法论’意指什么”的问题,林来梵教授著专文予以了厘析。林教授在其文《法律学方法论辩说》中言:
  “典型意义上的‘法学方法论’这一术语,主要为当代德国法学界所运用,且有两种德文表述,如拉伦兹的名著《法学方法论》的原名采Methodenlehre der Rechtswissenschaft,也有德国学者以Juristische Methodenlehre来统摄相关内涵。相对于大陆法国家,普通法国家一般倾向于采用‘法律方法’的说法,博登海默的名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的标题中采用method of the law,而出于不同的侧重点,亦存在judicial method、legal methodology等措词。”[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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