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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变动(转让)

  结论是,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才是股权转让协议产生完全的对抗力和公信力的最后要件,否则,其效力是相对的,仅在有限的内部人之间产生公信力和对抗力。它会因为外部公众的不知情而无法有效地行使权利,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但仍需强调,股东名册的变更是增强股权转让公信力的必要条件,也即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股权转让的生效仍以背书为足。
  5、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而言,不宜以工商管理登记为股权变动公信力产生的必要条件,因为法无明文规定,不能苛求。原因有二,第一,工商登记历来都是宣示性登记,而非设权性登记。第二,法无明文规定不登记。
  二、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股权转让协议订立的目的,其旨在股权归属的转移。从法律关系角度来说,合同行为仅仅是一个债权行为,而非一个物权行为,它只能确定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合同债权债务关系,构成了股东变动的基础事实5,其成立与生效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了股权变动的基础法律行为,但不能直接产生股权归属的转移效力。
  股权转让合同双方之间,股权转让协议订立之后,双方应进行股权的交付。股权的变动判断依据就是协议双方的交付与否。理由是:股权转让合同实际是以公司股权为标的的买卖合同,在合同双方之间,标的物权属转移的认定标准适用买卖合同的一般规则,即交付。
  由于公司股权在法律上具有类物权的性质,由于公司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考虑,公司法规定只有在股东名册和公司登记机关对股权进行变更登记后。股权变动才能对公司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产生相应的对抗效力。也就是说,在股权变动未经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和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即使股权转让已经根据合同履行了股权交付手续,公司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在法律上仍可、以不认可股权受让人为股权的所有者。
  有观点认为,股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是股权转让合同成立的有效条件。因此,在没有完成股权登记手续的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我认为这一观点没有认识到股权转让协议作为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的本质,将股权的取得方式和股权的确认结果混为一谈,其观点完全是不正确的。下面我将从合同法角度来谈股权变动 的生效要件。
  三、股权变更登记的效力
  股权转让以继受方式取得股东资格,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目的所在。股权变更登记分为内部登记和外部登记,主要作用就在于,将原仅在股权转让双方之间发生的股权变动,通过记载、公告的方式,使外界(包括公司和公司外第三人)知晓权力的变动,从而达到保护静态安全(权利人对股权的保有利益)和动态安全(公司与公司外第三人在与股东发生相关法律行为时的利益)的双重安全6。股权登记中的内部登记和外部登记牵涉的利害关系人范围有所不同,对于股权变动的影响也有所不同。以下分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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