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变动(转让)
On the changes(transfer) in ownership of the non-listed Co., Ltd.
彭晓娟
【摘要】新
公司法实施至今,由于其本身和相关配套法律法规都不能面面俱到,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方面均产生了不少适法困惑,学界却少有学者论及。本文从对股权性质的界定,来确认股权变动的法律依据,继而通过逻辑推理和详细审慎的事理分析,得出背书是股权变动的生效条件,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是股权变动的对抗条件。
【关键词】股权;股权变动;股权变动登记
【全文】
一、股权变动和其生效要件
(一)股权的性质
股权,又称股东权(shareholder''s rights),是指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则和程序参与事物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权益的、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1
《
物权法》第
二条的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就股权的性质股权而言,学界多有争议,有的认为是一种所有权2,有的认为是一种债权,还有认为是一种社员权3。笔者具体分析了股权的内容,主要是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权利,如股利分配请求权(第34条、第167条)、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第187条第二款)、新股认购优先权(第35条、第134条第四款)、股权收购请求权(第75条、第143条)、股份转让权(第72条、第138条)等,及以参与公司经营为目的的权利,主要是表决权(第104条第一款)、代表诉讼提起权(第150条、第152条)、提案权(第98条)、质询权(第98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主持权(第101条)。分析这些权利,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都是围绕获取财产目的而设置的,即为获取经济利益服务。所以,从本质来看,股权仍是是一种财产权。从适应现代经济社会的资金周转需求看,分析股权的性质,应强调其所有权的性质,它无疑符合
物权法中的类物权。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公民的财产越来越多的以投资的形式出现,从而将其虚拟为股权的这种简便形式,给人们带来增值的同时,股权更突出的是她的流转性和融资性。法律应适应社会客观要求,鼓励和加以有效规制和引导,故笔者认为正确的界定股权的所有权说至为必要。同时,从我国目前有限的权利立法和法律实践的角度看,处理股权变动的生效问题要有法可依,在我国只能适用
物权法来处理股权的性质才是最恰当也是最贴切的。按股权的特点,就股权的变动要件看,也应以动产物权变动的有关规定来比照适用。这一点已得到了国内绝大部分学者的通认,以下分析也将在这一前提下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