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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未成年劳教人员管理工作模式

略论未成年劳教人员管理工作模式


韩力农


【全文】
  劳教场所对16岁以上、18岁以下的未成年劳教人员的管理工作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对这个年龄层的未成年人,在政策的执行与运用中,不同于少管所收容的16岁以下的少年教养人员;在管理与教育的方式方法上,又不能照搬管理成年劳教人员的模式。为了体现劳教工作的特色和教育感化挽救的保护精神,笔者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出“执法上从严、管理上从宽、教育上从新、生活上从优、劳动上从轻、安置上从实”之管理模式,愿抛砖引玉,引得共鸣。
  一、执法上从严
  (一)、对未成年教养人员必须实行单独编队、集中管理。未成年人属于国家专门法律保护的对象,劳教所必须对他们采取相应的司法保护措施,严格地把他们与成年劳教人员区分开来。单独编队,可以防止这部分未成年人受创伤的心灵再受污染,从而保障他们的身心健康,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必须严格所规所纪。未成年教养人员中有些是“学校教不了、家庭管不了、社会治不了”的“尖子”中的尖子,入所后,其思想上的不成熟性和行为中的放荡性仍未彻底转变和收敛,违规违纪率远远超过成年劳教队,仅靠感化教育有时难以起到预防重犯的效果。因此,必须坚持所规纪律的特殊约束功能。惩治违纪行为。从他们入所的第一天开始,就要强化纪律训练,为他们养成良好的遵规守纪习惯打下基础。
  (三)、必须实行规范化管理。所谓规范,就是一种标准、法式,其主要内容包括《劳动教养人员行为规范》和《劳动教养人员日常生活规范》,具体要求做到行动军事化、劳动集体化、卫生经常化、生活规律化、言行文明化。对未成年教养人员实行规范化的管理,让他们学规范、背规范、处处用规范对照检查、事事按规范去做,可以促使他们丢弃旧的不良习气,养成良好的行为举止和令行禁止的生活作风。
  二、管理上从宽
  (一)、对未成年教养人员的管理要注意适合少年的心理特点。管教干部在态度上一定要温和,循循善诱,不要动辄处罚。只有取信于少年,主动地接近少年,和少年交朋友,管理的手段才有教育的效果。
  (二)、“三分”工作在管理与处遇上。都要体现出教育保护的精神,采取从宽的政策待遇。如对表现好的未成年教养人员,奖励面要宽一些、幅度要大一些、次数要多一些,可以增加试学,试工、所外试教的份量。对表现较差的未成年教养人员,他们在违反所规纪律时,也可以试行暂缓减期即为相对延期的处罚措施,尽可能地挽救他们。
  (三)、实行民主自治制度。成立民管会,对未成年教养人员中开展的各项活动,可由民管会组织讨论,并具体组织实施。对所内出现的一些问题,也可以发动未成年教养人员去集体讨论处理。即使涉及到减期等奖励或违规违纪的处理问题。先经民管会讨论,提出集体意见,报告干部后再依照法规处理,便于群众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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