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BT软件相关行为的刑事责任
管瑞哲
【摘要】终端用户使用BT软件分享行为是一种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表现,其明知下载即上传,主观上对于本人行为将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必然持有积极追求危害结果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故意。但依据目前我国刑法,这种行为尚不能构成犯罪。BT技术的使用使得著作权侵权主体更加广泛,侵权目的更易得逞,侵权危害更加加剧,必须追究终端用户内容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BT软件提供者的刑事责任。
【关键词】BT软件;P2P软件;著作权侵权;刑事责任
【全文】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221020(2006)0320068205
BT是一种基于P2P架构的多点共享协议和软件,是目前网民“点对点”下载网上文件时最喜欢使用的软件之一,一般用它来共享大型文件,比如电影和电脑软件。一直以来,BT面临着此起彼伏的网络版权诉讼,而今BT迎来了自己的第一个刑事判决:2005年10月24日,香港屯门法院宣判,网名为“古惑天皇”的陈乃明,利用BT软件将三部侵权电影《夜魔侠》、《选美俏卧底》和《宇宙深慌》上传到互联网进行传播,对电影版权所有者造成了侵害,根据香港《版权条例》,法院裁定其企图分发侵权物品、损害版权持有人等3项罪名成立。11月7日,陈乃明被判处3个月监禁。这是全球首次有人因BT侵权而被刑事检控并定罪。裁判官麦健涛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没有得到金钱利益,但侵犯了版权持有人的利益,仍然有罪。
此案的判决引发了诸多争议。肯定者认为,本次判决“意义在于法官清晰厘定,将‘种子’影音作品在网上上载是一种侵权行为”;是“全球首宗成功入罪的网上侵权案件,可给其他国家及地区一个好例子,以打击网上侵权行为。”“反映特区政府正视互联网上日益严重的侵权行为。”反对者认为,BT技术只是将档案播种般放在网上,让其他人下载,属民事索偿行为。
笔者试图从我国刑法角度,以该案针对的终端用户使用BT软件分享行为,对BT软件相关主体行为的刑事责任进行分析。
一、终端用户使用BT软件分享行为的评价
我国内地对终端用户使用BT软件分享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该如何认定?内地对BT软件分享行为的评价依据显然与香港的不同。参照1997年
刑法的规定,BT软件分享行为与侵犯著作权罪颇为类似。下面依据
刑法,对该行为作进一步分析与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