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变观念。法院作出刑事案件的判决后,填好执行通知,将主刑移交有关机关执行,很少关注附加刑的执行,致使附加刑和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得不到很好地执行。故刑事审判业务庭要彻底转变法院判后不管的思想,在案件审理中、审结后,关注其执行,主张对被害人的恢复,加强审执结合。
(2)加强与罪犯居住地基层组织的联系,及时了解罪犯的经济状况,保证罚金和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执行。绝大部分罪犯经过改造和教育能够回归社会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能够改变自己的经济状况,法院加强同罪犯居住地的基层组织联系,有利于随时了解罪犯的经济状况,便于罚金和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
(3)法院应当加强对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力度。法院有必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促使罪犯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接受应有的惩罚和付出应有的代价。如法院确定由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建立与罪犯居住地基层组织的联动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配合、与金融机构建立相关联系机制、建立罪犯信用机制、加强与地方财政部门的工作协调,建立被害人救助基金等。
(4)建议立法机关出台罚金的统一标准和加强财产刑执行的法律。相关罚金的标准除盗窃罪外,没有统一尺度,执行也缺乏依据,没有具体可行的操作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因此,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财产刑立法,使罚金刑判决有标准,执行有可操作性。
(5)因未成年人无财产,建议对未成年人犯罪免处罚金,如附带民事赔偿的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笔者认为可依照《
民法通则》的规定判决其监护人承担,既合法又方便执行。
(6)建议把罚金的交纳和没收财产、附带民事赔偿的履行作为减刑的依据之一;对拒不履行的,建议以自由刑替代财产刑,以维护法律的权威。
(7)建议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确定“两金”为物质损失,由被告人依法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已经受到和必然产生的经济损失。许多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时,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下称“两金”)作为精神损失,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要求赔偿的,不予支持。此作法存在诸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