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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宪法化与司法化

  B罪刑法定原则下的劳动教养
  我国《立法法》规定:刑事法律的立法权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同时《立法法》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订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规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订行政法规,但有关罪名与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这强调了犯罪与刑罚的立法权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能授权给行政机关。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虽名义上不在行使刑罚权,但是实质上有时比刑罚更严重,比如说,两个人都有盗窃行为,一个触犯刑法而被判了几个月,而另一人却因为没有触犯刑法而被劳教几年,这样的制度似乎在鼓励行为人变得更坏,象孙志刚惨遭迫害的例子就很多了 ,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的机关,也没有行使过撤销权,这不得令人对中国的法治前景担忧。
  C刑事诉讼法与罪刑法定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必须如实回答,也就是说,在我国犯罪嫌疑人不享有沉默权,西方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刑事理念更是无存在余地,更有甚者,我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使得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成了“态度证据”,成了法官加重处罚的根据。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的排出仅言词证据,而对侦查人员违法获得的实物证据却不排除,这助长了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使得侵犯人权的事情是层出不穷。而刑事诉讼对再审的提起的随意化,使得再审的提起恣意化,受刑事处罚的人随时处于不安和恐慌之中。刑事诉讼法诸如此类的缺陷还有很多,这就使得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无法落到实处,罪犯的人权的不到保护。
  D司法队伍的状况与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条文的相对明确性、司法解释目标的模糊性和方法的有限性 ,都决定了司法认定和裁量对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罪刑法定下的司法认定与裁量事实上经常处于二难境地 :严格按成文法的要求行事 ,可能丧失司法活动灵活性的特质 ;超越成文法局限性司法 ,则可能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所以 ,司法认定与裁量的过程就是在罪刑法定和自由裁量权之间取得均衡 ,以确立法治的一个过程。而目前我国司法队伍的状况虽有所改观,但还达不到法治进程的要求,司法人员素质低下,观念落后,难以担当起维护正义的重任,亟待提高,严重影响了法治的进程,影响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
  四、结束语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罪行法定原则的宪法化和司法化,不仅要从宪法上予以保障,而且要从刑法典上予以保障,更要从刑事诉讼程序上予以保障。没有宪法人权保护的观念作支撑,没有刑法典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明文规定,没有刑事诉讼程序的一系列正当程序和救济手段的完善规定,那么罪刑法定原则的人权保护、防止司法擅断和权力制约的功能在实践中将无法得到实现。没有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的根基,那么刑罚的正当性将要受到怀疑,国家刑事罪诉权的行使将会不受到法律的应有的规制。因此,充分重视罪刑法定原则的宪法化和司法化的问题,将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将对我国犯罪人的权利保护具有根本性的保障作用。
  
【注释】作者简介:肖玉坤,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北京科技大学2007级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现师从于王宾容教授 
   
   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法制出版社,2002年 ,第8页 
   陈兴良:《刑法的人性基础》,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2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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