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刑法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规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首先,罪刑法定原则是反对封建专制制度下罪刑擅断主义的产物,而中国有长期封建统治的历史,罪刑擅断主义遗毒颇深。回顾一下十年“文革”的历史,对新
刑法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现实意义便不难理解。其次,1980年
刑法没有
关于刑法基本原则的明确规定,而新
刑法不仅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而且重申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规定了罪刑相适应原则。新
刑法所确立的这三个
刑法基本原则是一个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而罪刑法定原则又处于核心地位。只有坚持罪刑法定,才能保证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保证犯罪行为与所承担的刑罚相适应。第三,以罪刑法定为核心的
刑法三大基本原则的明确提出,是我国刑事立法日趋完善的突出标志。只要我们坚持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罪刑相适应这三个
刑法基本原则,我国的刑事立法必将日趋完备,从而发挥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作用。最后,罪刑法定原则的提出以及类推制度的取消也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
二、 当今世界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状况
1.世界各国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例
自法国率先在立法中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以来,成文法国家纷纷效仿。当然,各国立法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例不尽相同,各国采用罪刑法定原则的程度也有别。从立法体例上看,大致有以下几种:(1)在
宪法中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日本、挪威、瑞典、秘鲁、缅甸、印度尼西亚采此体例,如,日本
宪法第
31条规定:任何人,除非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得剥夺其生命或自由,亦不得课以其他的刑罚;缅甸
宪法第
23条规定:任何
刑法不应有追溯效力,因而处罚犯罪只应根据犯罪时现行有效的法律量刑。(2)在
刑法中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瑞士、奥地利、韩国等采此体例。如,韩国刑法第1条规定,犯罪之成立及处罚依行为时之法律定之。(3)在
宪法与
刑法中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法国、德国、西班牙、泰国、菲律宾等采此体例。如,法国《人权宣言》 [7]及刑法典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已如前述。就各国采纳罪刑法定原则的程度而言,有的国家较为彻底,有的国家只坚持相对的罪刑法定,对此可以从罪刑法定原则的几个派生原则来加以分析。一般说来,禁止习惯
刑法的原则在成文法国家被普遍采纳;禁止类推的原则为大多数成文法国家采纳,目前只有丹麦等少数国家允许类推;在
刑法溯及力问题上许多国家并不严格坚持从旧原则,而是从有利于行为人的角度出发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按行为当时的法律定罪处刑,但若新法律对行为人更有利则依新法律,禁止不定期刑的原则极少得到彻底坚持,各国刑法一般允许相对的不定期刑。英美法系国家以判例法为主要法源,制定法相对较少。法官在依据判例法定罪判刑时坚持的原则是“遵循先例”而非坚持明文制定的法律。因此,英美判例法国家不是通过制定完备的成文
刑法来实现“罪刑法定”,而主要是通过限制法官的行为来防止定罪量刑中的任意性。据此,一些大陆法系学者认为英美法系国家不存在罪刑法定原则。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对此,霍尔早就指出:“若干欧洲犯罪学者认为罪刑法定原则不存在于英美国家,在某种意义上表现出文字上狭隘的理解,这是错误的。虽然美国大部分州同英国一样,成文法份量在经常增加,然仍有普通法存在,这一限度内与大陆法系特有意义之罪刑法定原则固不相同,但是美国判例法限制法官的行为较之大陆法系国家罪刑法定原则限制法官的行为并不逊色。” [8]因此,基于独特的判例法传统,英美法系国家的罪刑法定原则的确有异于大陆法系及其他成文法国家,但不能否认罪刑法定原则在英美法系的存在。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