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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性质的重新定位

  综上所述,股东的出资行为在性质上一方面是具体财产权的转移行为,另一方面是抽象财产即资本的集合行为。所以,公司具有资合性,即公司是资本的集合。
  (四)小结
  公司本身既是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又是一种财产的集合体,具有人合性和资合性的特征,即公司具有人格性和财产性双重属性。
  其中,作为一种法律人格,它是个法律主体,有自己的意志,有自己的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有自己的财产,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作为一种财产集合,即指的是公司的资本,属于公司这一法律主体所有,股东作为出资人,拥有股权,根据股份多少行使股权,单个股东不能任意对公司财产处置,股东必须依据一定的法律程序,须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即股东意志的集合体才能对公司的财产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股东意志的集合构成公司意志,代表公司进行经营行为,而单个股东不能以个人意志代替公司意志,处分公司财产和进行经营行为。
  四、股东与公司的关系
  (一) 股东人格与公司人格的关系
  首先,根据人格与意志的关系,股东为自然人或法人,他们均具有独立的意志,因此,股东有独立的人格,公司亦具有独立的人格。这样,两者在人格上相互独立。股东基于自己的人格拥有自己的财产及享有基于其财产而产生的权利,其中包括股权;公司具有独立于股东的人格,基于其独立人格,公司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享有独立的财产。公司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支配的财产的行为受股东干涉。
  其次,根据公司的社团性特征,股东是公司的成员,股东以公司成员的名义参与公司决策,行使股东权。此时,一方面,股东意志的集合产生公司意志;另一方面,股东以公司成员的名义参加股东会。股东会为公司机构,故此时股东以公司人格行使权利,股东并未以自己的人格行使权利。
  综上所述,股东一般在人格上与公司相互独立,但在行使公司管理权时,股东以公司人格行使。所以,股东在不同情况下有双重人格,即个人人格和公司人格。在以公司人格行使权利时,以公司成员的身份,以公司名义行使,此时股东的行为为公司行为。
  (二)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的关系
  股东财产是股东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在内的财产。公司财产即公司资产指的是可供公司支配的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债权债务等财产。两者关系如下:
  其一,两者相互分离、相互独立。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股东不能擅自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公司财产;公司也不能擅自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股东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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