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市场占有率标准,如匈牙利《匈牙利禁止不正当竞争法》[9]规定,1、下列情况的企业组织合并必须事先取得竞争监管机构的批准;如果(1)在上一个历年内,参与者就其所销售商品而言在有关市场上的全部市场份额超过30%;(2)参与者在上一个历年内的销售总收入超过1000万福林。
4.资产总额标准和年销售额标准结合,如美国《克莱顿法》 [10]规定:“(a)除本节(c)规定的豁免外,任何人除双方若是招标则占有方依据本节(d)(1)规定的准则提出说明并且本节(b)(1)规定的等待期已过外,下述情形下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占有其他人的投票权证券或资产,如果(1)占有人或投票权证券、资产被占有的人是从事商业或从事影响商业的活动。(2)(A)拥有总资产或年净销售额1亿美元以上的人,占有另一家年净销售额或总资产1千万美元以上的制造业公司的投票权证券或资产;(2)(B)拥有总资产或年净销售额1亿美元以上的人,占有另一家年净销售额或总资产1千万美元以上的非制造业公司的投票或证券或资产。(2)(C)拥有总资产或年净销售额1千万美元以上的人,占有另一家总资产或年净销售额1亿美元以上的人的投票权证券或资产。(3)由于上述占有,占有方将拥有(A)被占有人的15%以上的投票权证券或资产。 (B)被占有人累积的投票权证券或资产总额超过一千五百万美元。 在招标中,一人的投票权证券被另一人(依据本款需提出说明的人)占有,被占有方应根据本节(1)提出说明。 ”
5.市场份额和年销售额并行的标准,如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 [11]规定:“第11条 事业结合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应先向中央主管机关提出申报:一、事业因结合而使其市场占有率达三分之一者。二、参与结合之一事业,其市场占有率达四分之一者。三、参与结合之事业,其上一会计年度之销售金额,超过中央主管机关所公告之金额者。前项第三款之销售金额,得由中央主管机关就金融机构事业与非金融机构事业分别公告之。”
(二)、以上几种常用的申报标准衡量指标的立法特点
1.申报标准的适当性
申报标准是进行经营者集中法律控制的“过滤网”和“阀门”,申报标准定得过高,则不能有效发挥经营者集中法律控制的作用,不能使那些危害市场竞争秩序的集中行为受到法律的审查;反之,如果申报标准定得过低,则会使很多经营者集中行为进入
反垄断法审查的视野,这不仅会加大执法成本和执法难度,还会加大企业的负担,更重要的是,会加强国家对市场竞争秩序的过度干预,这将会对市场经济造成极大的影响。正如经济合作组织在《竞争法的基本框架》的“企业兼并与收购”中指出的,“在竞争法规有关企业合并的规定中,基本态度应该是允许。尤其是,没有必要对所有的企业合并都实施系统的检查和审批。对各种合并,只要竞争主管当局不能证明其将显著地限制竞争,就应予以允许。而且,要求所有的合并都须递交报告,可能是不符合效率要求的。这将给竞争主管当局增添过多的负担,并同时给合并当事人造成不合理的成本和延误。只有那些大型合并,即那些最可能给竞争带来威胁的合并,才应当向竞争主管当局申请以备案,并在接受竞争主管当局的审查期间暂停实施。”“反垄断法规制的主要对象是大型的合并” [12]
因此,申报标准必须是适当的、合理的,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法律控制的作用,这样才不会使法律的目的落空。
2.申报标准的调整性
申报标准是根据一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发展规模、发展程度以及经济发展政策来制定的,而一国的经济发展总是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一国的经济会经历经济的萌芽时期、经济的发展时期、经济的繁荣时期、经济的衰退时期,在不同时期经济的发展情况不同,国家的经济政策导向也不同,因此,必须根据经济的发展变化情况制定申报标准,同时根据经济的不同发展时期的具体情况,调整申报标准的数值,如果某一申报标准不能适应实践的发展,则也要做出调整,重新选择能适应经济新形势的申报标准,并制定相应的指标值。如欧盟《企业集中控制条例》也规定了对申报标准进行调整的制度,欧盟《企业集中控制条例》第一条第4款规定:“在成员国定期提供的资料的基础上,委员会应当在2009年7月向理事会报告本条第2、3款所设定的条件和标准的实施情况并根据本条第5款提供相关的建议”,第一条第5款规定:“根据第4款所提供的报告及委员会的建议,理事会经有效多数票同意可以修订第3款规定的标准。”也就是说欧盟理事会有权根据经济的发展形势修订申报标准,以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形势。
(三)、确立申报标准衡量标准应考虑的因素
1.同时使用多种标准
申报标准所使用的各种具体标准,每一个标准既有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对于销售额来说,许多国家规定其参照标准是上一年的销售额,但是上一年的销售额与今年的销售额之间不一定具有可参照性,如果今年企业采用了反常规的销售策略,如大量低价促销、大量的批发,或者对库存商品进行低利润保本式的销售方式等等措施,再加上今年市场行情比较好,使得企业今年的销售额大增,在此情况下,将今年的销售额作为申报标准可能难以反映企业长期的销售走势,因此,如果仅以销售额作为参照标准,不一定得出准确的结果。此外,市场份额的界定得先界定相关市场,而相关市场的界定比较复杂,企业可能认为自己未达到申报标准所规定的市场份额而未申报,而反垄断执法机关则认为企业达到申报标准需要申报,这种认识差异的产生源于相关市场非常难以界定,因此,也不能仅以市场份额作为申报标准。只有同时使用多种标准,才能克服各种标准的缺陷,有效发挥申报标准的作用。